{"billNo":"102051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6人","議案名稱":"「商品檢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陳節如","吳宜臻","林岱樺","何欣純","李俊俋","李應元","管碧玲","陳唐山","陳明文","蕭美琴","許智傑","黃偉哲","段宜康","劉建國","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1: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695號委員提案第15076號","laws":["01937"],"提案編號":"695委15076","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6人，鑒於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未能給予人民補正之機會，配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處罰，顯過嚴苛，爰修正之。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標準檢驗局雖公告應檢驗商品之項目，惟因品項繁雜、缺乏緩衝及補正機制，致標準檢驗局認定應檢驗，因廠商不黯法律規定，或自行認定無須檢驗而未送驗，即遭檢驗局開罰。是以鑒於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未能給予人民補正之機會，又配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處罰，顯是立法過嚴苛，故爰修正該條規定給予人民嗣後補正機會。","對照表":[{"law_id":"01937","law_name":"商品檢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品檢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n\n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n\n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law_content_id":"01937:01937:2007-06-14-修正:7","說明":"鑒於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未能給予人民補正之機會，配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處罰，顯過嚴苛，爰修正之。","修正":"第六條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經主關機關告知補送檢驗，於告知後一個月內未補送檢驗或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n\n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n\n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