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6人、委員許忠信等19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及委員吳秉叡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1070300900"},{"議案名稱":"行政院「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9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9070200400"}],"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陳節如","吳宜臻","林岱樺","何欣純","黃偉哲","李俊俋","李應元","陳唐山","林淑芬","管碧玲","許智傑","陳明文","蕭美琴","李昆澤","段宜康","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5"}],"mtime":"2024-01-19T02:41: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5077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5077","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鑒於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既增訂夫妻選擇權，理應考量夫妻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之情況，現行法未有明文規定，爰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既賦予夫妻自行選定納稅義務人之權，倘夫妻並未辦理年度決算申報，自亦無從為選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既增訂夫妻選擇權，則理應考量夫妻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之情況。權利人不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本法既未設催告之規定，則宜設「選擇權轉由稽徵機關行使」之規定，或設置「擬制」之規定。為避免人民質疑稽徵機關選擇不公正且考量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大量行政，基於稽徵之便利，故擬制「以所得較多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n\n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03-06-06-修正:29","說明":"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既明訂夫妻選擇權，理應考量夫妻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之情況，現行法未有明文爰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但夫妻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視為選定以所得較多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n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