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陳歐珀","許忠信","黃文玲","蘇震清","魏明谷"],"連署人":["潘孟安","吳宜臻","鄭麗君","許智傑","李昆澤","蔡其昌","吳秉叡","陳節如","葉宜津","蕭美琴","何欣純","劉櫂豪","李俊俋","邱議瑩","劉建國","林淑芬","楊曜"],"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1: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206號委員提案第15080號","laws":["04634"],"提案編號":"1206委15080","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陳歐珀、許忠信、黃文玲、蘇震清、魏明谷等23人，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針對公務人員停職期間仍可領有半俸，以及復職後還可以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形成犯罪（錯）後不僅因為停職不必到職上班，還有半俸可以維持生計之外，復職後，之前未領的俸額，公家照常補發，制度設計之不當，造成有錯不罰，只是暫時「避風頭」而已，公務員待遇之優渥可見一斑。制度不公，法規不當，讓公務員有恃無恐，官箴敗壞，應予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之一項情形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以及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n二、綜上所列，顯見公務員遭停職處分者實有因違法經刑事判決確定，或者違背職務情節重大者，倘不嚴加處分，僅要求暫停職務，但仍有半薪可領，甚至復職後還要補發未領的半薪，反而變成「犯錯（罪）→不用工作→照樣領薪水→退休金不會少」，難怪公務員虛以委蛇，尸位素餐，公務部門沆瀣一氣，官官相護。","對照表":[{"law_id":"04634","law_name":"公務人員俸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n\n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n\n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law_content_id":"04634:04634:2005-04-29-修正:21","說明":"一、公務員違反公務人員懲戒法，依法予以停職者，已未執行公務，甚至沒有上班，當不能領有俸給。\n\n二、經停職處分後復職人員，或因情節重大遭撤職、休職、免職者、辭職者都不能計入停職期間之年資，領取退休俸。\n\n三、考量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公務人員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但設有申訴機制，於免職未確定前應予「停職」，此停職原因及結果尚未經行政程序確定，故仍保留發放「半俸」。倘申訴成功，予以復職後亦可補發未領之半數本俸。\n\n四、公務人員因公務遭受不測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國家應給予家屬完全的照料，支領全薪；但非公務原因失蹤期間領取全數本俸顯有不公，爰以修改。","修正":"第二十一條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三條、第四條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不發給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復職人員不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停職期間年資，不得計入退休年資。\n依考績法第十八條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或免職時為止。\n前項復職人員得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n公務人員因公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