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連署人":["黃文玲","蘇震清","陳歐珀","林佳龍","吳宜臻","趙天麟","段宜康","魏明谷","林岱樺","高志鵬","李俊俋","林淑芬","蔡其昌","蕭美琴","鄭麗君","許添財","楊曜","陳唐山","劉櫂豪","李應元","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2: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08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083","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所定領取該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以年限入法，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應一致，為免行政程序法之公法請求權時效修正更動時，該條文之請求權年限必須隨之修正，然該條未能隨即適用之結果，將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據此，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47年制定之勞工保險條例時尚無行政程序法，故領取該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係依民法之規定以二年為消滅時限，然民國88年行政程序法立法三讀通過，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一致性原則，故民國101年勞工保險條例將請求權時效比照行政程序法所定之年限修改為5年並三讀通過。\n二、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三讀通過修正行政程序法之公法請求權，並區分請求權人為政府或人民，使該法更形完備，然勞工保險條例卻因原條文內相關公法請求權時效係以年限入法，致使該法未能立即適用，需再經修法程序方能一致，故提出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將該法請求權時效以年限規範改為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待日後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若有修正即可隨之適用，以保障民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12-12-04-修正:41","說明":"本條請求權時效係以年限敘明，致使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相關規定修正時，該條必須再經修改請求年限之修法程序方能與行政程序法一致，為避免修法時間落差致使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無法立即比照，故將該條請求權之時效規範由年限改為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待日後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若有修正即可隨之適用，以保障民眾權益。","修正":"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於請求權之時效內不行使而消滅。\n\n前項請求權之時效，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