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16"}],"mtime":"2024-01-19T02:47: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4-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5086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5086","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國內金融業目前運行穩定，逾放比及呆帳覆蓋率均已達歷史新低及新高，已調降之稅額沖銷預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規定已不合時宜。另金融營業稅之稅基係按銷售額課徵，並無進項稅額，結果造成資金在金融機構間流動時，每轉手一次便被課徵一次稅負，實有礙金融業之整體發展，更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為健全稅制，本黨團認為應對金融營業稅之稅率及稅基重新予以評估，故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九十年我國金融業由於景氣緊縮，中小企業大量倒閉，遭遇嚴重呆帳問題，因此於該時期建立金融重建基金，修法調整金融營業稅5%的分配結構，將3%專用於打銷呆帳，另以2%挹注金融重建基金。然當前銀行業平均逾放比已降為0.41%，遠低於當時打銷呆帳時所設定1%的門檻，故已無給予稅率優惠之必要。\n二、現行金融營業稅針對利息等收入課徵2%營業稅，此將導致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時出現每轉手一次便被課徵一次稅負，增加資金流動成本問題，影響我國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假設A銀行以利息3%放款100萬元給B銀行，B銀行以利息3.25%將100萬放款給C銀行，C銀行以3.5%將100萬放款給企業。此期間三家銀行應利息收入增加所應繳之稅負各為600、650、700，但其實最終只產生了35,000的利息淨收入，實質稅率高達5.6%，明顯有重複課徵的現象。為求稅制之公平，應對金融業之「加值部分」課稅，使其銷售額得扣減財政部核定之進項成本或避險成本。\n三、財政部報告指出我國金融業在現行2%的營業稅下，實質稅率較歐美金融業為低，相較之下，我國金融業在稅率上，仍有向上調整空間。但因金融業營業稅因無進項稅額可扣減，若一次將稅率調整為5%，將使得營業稅對於金融業獲利影響較其他產業為鉅。爰將稅率微調至4%，且允其銷售額得扣除進項或避險成本，應屬合理。\n四、根據財政部統計，2011年金融保險營業稅約為238億元，占其總銷售額2.45兆之0.97%，同期其他產業之營業稅為2,601億元，僅占銷售額35.6兆之0.73%，金融實質營業稅稅率較其他產業為重。本修正案係對金融業加值部分課徵加值營業稅4%，以2012年整體獲利計算，銀行業實際稅賦將增加21億新台幣，占整體稅前盈餘0.8%。若以利息總額為稅基課稅，提高1%即增加60億稅收。假設回復成課徵5%的營業稅稅率，銀行業將增加180億稅額，占整體稅前盈餘7.5%，顯不利金融業之發展。","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05-05-31-修正:18","說明":"一、配合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計算稅額時可扣除進項成本及避險成本，爰稅率配合調高。\n\n二、配合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再保費之稅率不另外定之，但是否計入課稅稅基中，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三、鑒於時空背景不同，過去金融營業稅用以打銷呆帳之法條已不適用，爰予以刪除。\n\n四、為健全國家金融體系，增加之營業稅仍全額用以挹注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修正":"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四。\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自中華民國○年○月起，第一項營業稅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現行":"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99-06-22-修正:27","說明":"因金融業無進項稅額，為避免資金流動被層層課稅，造成不合理之稅負，本業銷售額予以扣減財政部核定之進項成本及避險成本後，按規定之營業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修正":"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本業之銷售額扣減財政部核定之進項成本或避險成本之後，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n\n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各業之盡項成本及避險成本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