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4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6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發展觀光條例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4070200700"}],"提案人":["李昆澤","蔡其昌","楊曜","劉櫂豪","邱志偉"],"連署人":["蘇震清","林淑芬","陳節如","鄭麗君","蕭美琴","何欣純","林岱樺","陳唐山","吳宜臻","葉宜津","蔡煌瑯","黃偉哲","田秋堇","管碧玲","劉建國","魏明谷","李俊俋","李應元","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mtime":"2024-01-19T02:42: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5088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15088","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蔡其昌、楊曜、劉櫂豪、邱志偉等24人，鑒於機場服務費之徵收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與委託民用航空業者代收該費用，均屬於行政法基本原則之「重要事項」，惟現行對於免收機場服務對象適用以及委託民用航空業者代收該費用之規定，卻僅由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爰此，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於機場服務費免收對象及得委由航空公司代收事項之授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之旅客，除下列各款人員外，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一、持外交簽證入境者、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員與其眷屬、經外交部認定之外國駐華外交機構人員與其眷屬或經外交部通知給予禮遇之外賓與其隨行眷屬。但以經條約、協定、外交部專案核定或符合互惠條件者為限。二、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之二級機關邀請並函請給予免收機場服務費之外賓。三、未滿二足歲之兒童。四、入境參加由觀光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半日遊程之過境旅客。」以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上開機場服務費之徵收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與委託民用航空業者代收該費用，均屬於行政法基本原則之「重要事項」。\n二、依行政法基本原則之「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就是指「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應以法律定之事項，不得逕以命令作為規範的依據。\n三、綜上，現行對於免收機場服務對象適用以及委託民用航空業者代收該費用，涉及旅客權益之授權規定事項，卻僅在行政命令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有必要增訂授權訂定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41","說明":"現行對於免收機場服務對象適用以及委託民用航空業者代收該費用，涉及旅客權益之授權規定事項，卻僅在行政命令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有必要增訂授權訂定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修正":"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