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陳亭妃","邱志偉","劉櫂豪"],"連署人":["林淑芬","黃偉哲","葉宜津","陳節如","蔡其昌","李應元","尤美女","陳明文","何欣純","林岱樺","鄭麗君","管碧玲","李俊俋","林佳龍","許添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2: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09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092","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陳亭妃、邱志偉、劉櫂豪等19人，針對我國勞保條例雖明訂應以月薪資總額加保，但勞工保險條例的「勞保薪資分級表」的薪資最上限僅四萬三千九百元，造成高所得者必須被強制低報，使高所得者無法獲得應有保障，而公保加上勞工投保薪資直接反映到勞工退休給付，如不提高，則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形同政府以投保級距迫使勞工不能提高保額和年金給付，爰此，特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每三年檢討勞保每月最高投保薪資並做適度調整，以保障勞工退休生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指出101年度台灣全年度的平均薪資為四萬五千八百八拾八元，國內有一百八十六萬名勞工的薪資在四萬五千元以上，占所有勞工之22%，惟其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仍僅只訂於四萬三千九百元，無法反映勞工實際的薪資水平，亦嚴重影響其退休年金所得，影響勞工甚鉅。\n二、有關勞保年金改革方案，不管甲案、乙案都無法使勞工滿意，而多數勞工代表皆表達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應向上調整，勞工委員會潘世偉主委接受訪問時稱勞保月投保薪資上限調整是下階段修法重點，行政院長江宜樺院長亦表達勞保薪資投保上限可調整惟須配套措施，皆顯示勞保月投保薪資上限調整有其必要性。\n三、依目前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分級方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然而其訂定的標準、調整的時機皆未法制化，恐損害勞工權益。爰此，為反映勞工實際薪資，使勞工獲得應有保障，並確保勞工退休後之生計，將勞工保險最高月投保薪資之調整法制化，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每三年檢討最高月投保薪資，且最高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n\n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18","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影響勞工退休生計甚鉅，明定應每三年檢討一次，同時為將最高月投保薪資調整制度化，並不得低於前一年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做為調整之依據。","修正":"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檢討投保薪資分級表中之最高月投保薪資；最高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n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