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6070300300"}],"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詹凱臣","呂玉玲","馬文君","王育敏","楊瓊瓔","盧秀燕","楊玉欣","潘維剛","徐少萍","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廖正井","陳根德","紀國棟","丁守中","林正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18"}],"mtime":"2024-01-19T02:42: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4-0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5094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5094","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針對國家經濟發展對能源需求之殷切，而核能發電之安全性又為國人所疑慮之屆。發展綠色能源為政府優先任務，太陽能發電無噪音困擾，佈建及維護容易，實應大力推廣。我國為全球太陽能電池第二大生產國，尤其南台灣一年四季經常陽光普照，若能有計畫推廣善加運用，對我國能源困頓必有助益。然國內目前太陽能之累積建置量尚不及全台電力裝置總容量的0.5%。爰此；為符達政府鼓勵綠色能源推廣，及強化國家能源安全配比，提昇國家整體經濟競爭實力，爰提出「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五百瓩為自有發電設備容量上限上修至五千瓩，俾使法令規定更臻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為全球太陽能電池第二大生產國，但現階段太陽能之累積建置量尚不及全台電力裝置總容量的0.5%，為大幅提升綠色能源在國家電力供應市場之比例，且能盡速提升在電力供應的佔比至已開發國家比例（20%以上），整體電力能源分配應即予調整比重分配。\n二、「電業法」係關係國力發展，提高產業競爭力的電力基本法規，自民國54年大幅修法以來，迄今50餘年即使時空變換，部分數據卻未能與時修正，將鉗制產業發展，不符國際潮流，未來勢必讓國內關鍵產業置外於全球市場而遭被邊緣化。\n三、「電業法」第九十八條訂定以500瓩為自有發電設備容量上限，然觀諸當年全台電力總裝置量僅及今日電力裝置量1/35（附件：台電歷年裝置量統計），而今；國外能源政策亦大幅寬鬆民間小功率發電業裝置量上限，以泰國為例，其小型發電業之上限甚至高達10,000瓩。若我國未能順應全球潮流之趨，恐將嚴重削弱我產業競爭力。\n四、由上端說明在在顯示，「電業法」第九十八條500瓩容量上限確實有上修至5,000瓩之必要，以期符達政府鼓勵綠色能源推廣，及強化國家能源安全配比，提昇國家整體經濟競爭實力。","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八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在五佰瓩以上者，購置或擴充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不及五佰瓩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n\n自用發電設備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台灣為全球太陽能電池第二大生產國，但現階段太陽能之累積建置量尚不及全台電力裝置總容量的0.5%，為大幅提升綠色能源在我國電力供應市場之比例，且能盡速提升在電力供應的佔比至已開發國家之比例（20%以上）。實有提高「電業法」中自有發電設備500瓩容量上限之必要。\n\n二、「電業法」乃關係國力發展提高產業競爭力的電力基本法規，自民國54年大幅修法以來，至今五十餘年來，時空變換，部分數據未能與時修正，將鉗制產業發展不符國際潮流，未來勢必讓國內關鍵產業置外於全球市場而遭邊緣化。\n\n三、「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於當年立法定以500瓩為自有發電設備容量上限，觀諸當年之全台電力總裝置量僅及今日電力裝置量1/35，且國外能源政策亦大幅寬鬆民間小功率發電業裝置量上限，以泰國為例，其小型發電業之上限甚至高達10,000瓩。在在顯示，「電業法」第98條500kW容量上限確實有上修至5,000瓩之必要。","修正":"第九十八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在五千瓩以上者，購置或擴充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證，不及五千瓩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n\n自用發電設備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