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55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林佳龍等26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黃偉哲等19人及委員李應元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5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70710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55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3007025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6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2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0400"}],"提案人":["羅淑蕾"],"連署人":["丁守中","盧秀燕","廖國棟","林佳龍","李俊俋","蔣乃辛","李應元","楊瓊瓔","馬文君","許添財","簡東明","邱文彥","陳碧涵","孔文吉","陳亭妃","鄭汝芬","吳育仁","鄭麗君","曾巨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5"]}],"mtime":"2024-01-19T02:42: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4-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5096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5096","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鑑於自民國88年起，政府為防止本土性金融風暴將金融營業稅率由5%調降至2%，然現今金融危機已過許久，金控財團獲利能力也已經回復並有了相當程度的提升，當前政府財政情況日益困難，截至102年2月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達5兆1,295億元，而短期債務未償餘額計2,850億元，平均每人債務負擔達23.2萬元，加上軍保、公保、勞保等年金相繼的破產危機，政府整體財政問題實已面臨不得不解決的關鍵時刻。金融業營業稅率不應該再繼續適用優惠補貼政策，應恢復原本的金融業營業稅率水準，對於平衡財政收支以及經濟體系的正面助益，或不失為是最積極的處理方式。爰此，為有效緩解當前國債及年金的雙重財政危機，本席擬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將現行金融業營業稅率由2%恢復為5%並同步將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由1%調整為2%，將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勞保基金、軍公教退撫基金之用。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政府採行金融業營業稅率優惠補貼政策，將原本偏低稅率再調降，是為了協助金融業打銷呆帳，予以因應民國1999年的本土性金融風暴。然而，現今本土性金融風暴消除，國內金融業者得到茁壯的時間與空間，迄今金融業已是我國最具競爭力產業之一，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已沒有再受到政府低稅率補貼之需要及必要。\n二、當前政府財政困窘，若將現行偏低的金融業營業稅率進行回復，估計調高1%每年有130億元的新增稅收，若將金融業營業稅調整回復至原本5%的稅率水準，估計國庫每年平均將有逾580億元的稅收。\n三、現行勞保基金不足8.83兆元、軍公教退撫基金不足1.8兆元，面對勞、軍、公、教合計約達10.66兆元的龐大資金缺口，若回復金融業營業稅率至5%並同步將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由1%調整為2%，將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勞保基金、軍公教退撫基金之用，對於平衡財政收支以及經濟體系的正面助益，或不失為是最積極的處理方式，也較符合租稅合理化的社會期望。","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05-05-31-修正:18","說明":"一、政府採行金融業營業稅率優惠補貼政策，將原本偏低稅率再調降，是為了協助金融業打銷呆帳，予以因應民國1999年的本土性金融風暴。然而，現今本土性金融風暴消除，國內金融業者得到茁壯的時間與空間，迄今金融業已是我國最具競爭力產業之一，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已沒有再受到政府低稅率補貼之需要及必要。\n\n二、當前政府財政困窘，若將現行偏低的金融業營業稅率進行回復，估計調高1%每年有130億元的新增稅收，若將金融業營業稅調整回復至原本5%的稅率水準，估計國庫每年平均將有逾580億元的稅收。\n三、現行勞保基金不足8.83兆元、軍公教退撫基金不足1.8兆元，面對勞、軍、公、教合計約達10.66兆元的龐大資金缺口，若回復金融業營業稅率至5%並同步將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由1%調整為2%，將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勞保基金、軍公教退撫基金之用，對於平衡財政收支以及經濟體系的正面助益，或不失為是最積極的處理方式，也較符合租稅合理化的社會期望。","修正":"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五。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勞保基金、軍公教退撫基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