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30人","議案名稱":"「環境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文玲","邱志偉"],"連署人":["陳其邁","林世嘉","田秋堇","黃偉哲","魏明谷","薛凌","林岱樺","蕭美琴","許忠信","高志鵬","陳節如","蔡煌瑯","吳宜臻","廖正井","姚文智","許智傑","尤美女","陳歐珀","李應元","李俊俋","何欣純","管碧玲","楊玉欣","劉建國","林正二","陳雪生","陳碧涵","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3: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15102號","laws":["03714"],"提案編號":"1422委15102","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邱志偉等30人，鑒於全球暖化導致氣候變遷有逐年加劇之趨勢，颱風及強降雨等天然災害發生頻仍，然我國對於環境教育之推動近年雖有進步但尚嫌不足，故為促進國人瞭解個人及社會之於自然環境，彼此間之相互關聯性，培養民眾對於維護自然環境、生態平衡及尊重生命之概念，爰擬具「環境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因全球暖化之問題，導致全球氣候變遷情況逐年加劇，颱風、強降雨甚至是龍捲風等自然災害時有所聞，2001年高雄711水災、2009年88風災、2012年613水災，皆造成民眾生命財產之嚴重損失，也對我國自然環境穩定性造成一定之影響，然綜觀我國環境教育之推動，歷年來雖有逐步成長之趨勢，但仍略顯不足，故今提出修法，以期強化國人對於自然環境教育之重視與養成，瞭解人、社會及環境之「三生一體」概念，並內化為公民之基本素養，以保我國民眾及自然環境能共存共榮、永續發展。\n二、為促進一般民眾對於自然環境之瞭解、維護及永續發展之概念，故應加強推廣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及培養專業能力，以期能有更多學校、機關及社會人士參與，獻身投入此一領域之行列，促進我國環境教育之推展。","對照表":[{"law_id":"03714","law_name":"環境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n\n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law_content_id":"03714:03714:2010-05-18-制定:7","說明":"通盤檢討年限由現行四年縮短為三年，希冀環境教育政策能夠與時俱進。","修正":"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n\n前項綱領每三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現行":"第十八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n\n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n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law_content_id":"03714:03714:2010-05-18-制定:22","說明":"將現行之五年縮短為三年，以強化人員之訓練與考核。","修正":"第十八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n\n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n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