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0人","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文玲"],"連署人":["陳歐珀","邱志偉","林世嘉","許忠信","魏明谷","高志鵬","薛凌","李俊俋","陳其邁","吳宜臻","姚文智","陳節如","蔡煌瑯","尤美女","林岱樺","李應元","許智傑","管碧玲","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3: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5103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15103","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0人，鑒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原即職責所在，若因執行特殊公務，除法定待遇外，再額外發給獎金有欠妥適，恐會造成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心態偏差。於行政績效管理上是否有其必要，亦有待斟酌。且檢舉獎金非屬法定支出項目，僅依經濟部自訂辦法核發，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不無疑問？爰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檢舉獎金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原本即有固定薪資，查緝違法經營油品行為亦為份內之事，現因查緝違反「石油管理法」規定之地下油行業者，經濟部能源局即對檢舉人給予獎金，此種行為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為避免有不肖公務人員，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甚或以此威脅要求被查緝人進行賄賂以「擺平此事」，易引發不必要之爭端及興訟致使浪費司法及社會資源。綜上所述，此實難使人信服檢舉獎金制度之合理性。\n二、為此，爰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檢舉獎金之規定，避免徒增民怨、損及公務人員之聲譽，並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下列各款職務時，因人員、設備不足、有遭遇抗拒之虞、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或其他有正當理由者，得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n\n一、取締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石油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n\n二、取締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石油製品予未依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經營加油、加氣業務，或未依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或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n\n三、調查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溶劑油、潤滑油或其他具有揮發性碳氫化合物，供車輛或動力機械作為燃料使用。\n\n四、取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n\n五、取締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n\n六、取締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n\n七、查核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貨品流向。\n\n八、取締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n\n前項違法事件之檢舉人及查緝人員，得酌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查緝地下油行違法經營油品案件，經濟部能源局即提供檢舉人獎金的作法，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可能衍生不肖公務人員，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此實難使人信服檢舉查緝獎金制度之合理性。","修正":"第五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下列各款職務時，因人員、設備不足、有遭遇抗拒之虞、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或其他有正當理由者，得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n\n一、取締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石油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n\n二、取締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石油製品予未依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經營加油、加氣業務，或未依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或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n\n三、調查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溶劑油、潤滑油或其他具有揮發性碳氫化合物，供車輛或動力機械作為燃料使用。\n\n四、取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n\n五、取締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n\n六、取締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n\n七、查核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貨品流向。\n\n八、取締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