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議案名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18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7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8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1600"}],"提案人":["黃文玲"],"連署人":["陳其邁","林世嘉","田秋堇","吳宜臻","高志鵬","陳節如","李應元","邱志偉","魏明谷","姚文智","蔡煌瑯","尤美女","林岱樺","薛凌","許智傑","陳歐珀","管碧玲","李俊俋","劉建國","許忠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6-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1-14"]}],"mtime":"2024-01-19T02:43: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4-1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5104號","laws":["03111"],"提案編號":"1053委15104","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鑒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原即職責所在，若因執行特殊公務，除法定待遇外，再額外發給獎金有欠妥適，恐會造成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心態偏差。於行政績效管理上是否有其必要，亦有待斟酌。且檢舉獎金非屬法定支出項目，僅依農委會自訂辦法核發，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不無疑問？爰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刪除檢舉獎金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原本即有固定薪資，查緝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亦為份內之事，現因查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業者或個人，農委會即對檢舉人給予獎金，此種行為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為避免有不肖公務人員，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甚或以此威脅要求被查緝人進行賄賂以「擺平此事」，易引發不必要之爭端及興訟致使浪費司法及社會資源。綜上所述，此實難使人信服檢舉獎金制度之合理性。\n二、為此，爰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檢舉獎金之規定，避免徒增民怨、損及公務人員之聲譽，並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對照表":[{"law_id":"03111","law_nam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依本法施行防疫、檢疫時，應獎勵檢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11:03111:2002-05-14-修正:12","說明":"查緝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亦為份內之事，現因查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業者或個人，農委會即對檢舉人給予獎金的作法，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可能衍生不肖公務人員，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此實難使人信服檢舉查緝獎金制度之合理性。","修正":"第十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