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5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姚文智"],"連署人":["陳歐珀","黃偉哲","劉建國","許忠信","林佳龍","陳唐山","高志鵬","李昆澤","李俊俋","吳宜臻","許添財","尤美女","許智傑","陳其邁","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3: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10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5109","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鑒於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涉背信、侵占、妨害名譽多起案件，2004年潛逃出境後遭通緝，因通緝時效僅至2016年5月，再過3年即可自由返台逃過法律制裁。國內重大經濟、刑事等各類犯罪因追訴權時效已過，導致犯罪者得以逃避國家刑罰追訴例子不勝枚舉，基於司法勿枉勿縱的精神以及受害人正義必須伸張，須使犯罪者不因追訴期效不足而無法追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1998年違約交割所涉金額達百億元之新巨群集團負責人吳祚欽等人，因超過十二年半的追訴時效，獲判免訴不必擔負刑責；涉及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補償弊案的前立委何智輝妻子王素筠逃亡多年，因超過十二年半的追訴時效，獲判免訴不必擔負刑責；涉及華隆案的華隆公司董事長翁有銘，棄保潛逃國外遭法院通緝，因超過十二年半的追訴時效，獲判免訴不必擔負刑責。以上重大案件皆因追訴時效已過，造成犯罪不受到法律制裁，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2004年潛逃出境後，通緝時效僅剩3年，便可取得自由之身，如此明顯有違公平正義。\n二、追訴期限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止國家公權怠於追訴犯罪，並避免因時間久遠致使證據流失，形成訴訟障礙因而難以進行司法審判。現代鑑識科技以日益發達，相關犯罪證據即使時間久遠，亦有蒐集採證之可能。因舉證困難造成之訴訟障礙已因科技進步減少，故追訴時效之規定應予以修正。\n三、過去刑法追訴期限之規定亦有考慮當時人民壽命時間之長短，隨著現代醫療科技進步，人民壽命亦隨之延長，追訴時效之規定有調整之必要。\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屬於犯較輕微之罪，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故不延長追期限。\n五、綜上所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限各延長十年，讓犯罪者難再有僥倖之心。","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5","說明":"一、國內多起重大案件皆因追訴時效已過，造成犯罪不受到法律制裁，明顯有違公平正義。\n\n二、追訴期限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止國家公權怠於追訴犯罪，並避免因時間久遠致使證據流失，形成訴訟障礙因而難以進行司法審判。現代鑑識科技以日益發達，相關犯罪證據即使時間久遠，亦有蒐集採證之可能。因舉證困難造成之訴訟障礙已因科技進步減少，故追訴時效之規定應予以修正。\n\n三、過去刑法追訴期限之規定亦有考慮當時人民壽命時間之長短，隨著現代醫療科技進步，人民壽命亦隨之延長，追訴時效之規定有調整之必要。\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屬於犯較輕微之罪，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故不延長追期限。","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四十年。\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