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103051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00702010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何欣純","葉宜津","陳節如","陳其邁","黃文玲","管碧玲","黃偉哲","姚文智","林岱樺","段宜康","陳歐珀","陳唐山","蔡煌瑯","林淑芬","蔡其昌","楊曜"],"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9"]}],"mtime":"2024-01-19T02:42: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4-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5110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511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有鑑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之規定，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恐造成行政機關得以據此規避行政程序法對人民最低限度之程序保障，爰提案刪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之條文內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確保人民於行政程序中之程序權利保障，行政程序法於第三條第一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即指須有較行政程序法更嚴格之程序規定，始得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而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顯未符合此意旨，甚至造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行政程序法排除及於實體規範之誤解，滋生不當解釋。\n二、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之立法理由，稱「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因具有高度機密或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惟，「有關大陸事務」並非全然涉及國家安全之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故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全面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顯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虞。\n三、行政程序法於其個別程序規範中，如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人民申請閱覽卷宗之規定、或第一百五十一條但書所規範之法規命令訂定程序，均已訂有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而得排除程序適用之例外規定。在此情況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排除個別程序規範，全然將行政程序法不予適用，顯然有因噎廢食之問題。另外，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則已規定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章，即令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未排除，仍足使涉及國家機密之兩岸事務有相當之保護。\n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將促使行政機關依循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以下有關法規命令之預告、評論、聽證或公聽程序等規定，可作為確保政府決策公開透明之手段。同時，在人民意見陳述之程序參與下，使政策得以獲得充分溝通討論，提供人民事實上在行政程序中參與國家意思形成之機會，以提升民主政治之發展。","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13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條原立法理由為：「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其立法意旨應為此種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故得排除行政法之程序規定。復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法令字第○九一○○一九五八二號令，「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因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n\n三、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行為僅於特定行政機關或特定行政行為始得例外排除該法適用，而為確保其立法目的，該例外應做嚴格限縮解釋，不宜貿然以其他法律蓋括排除該法適用。\n\n四、惟，「有關大陸事務」龐雜，並非全然涉及國家安全之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故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全面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顯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虞。\n\n五、近年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往日益深化，為確保人民對行政之信賴，避免行政部門利用行政規則偷渡，規避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依法行政之精神，故刪除之。","修正":"第九十五條之三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