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議案名稱":"「消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管碧玲","蔡其昌","李應元","陳其邁","葉宜津","邱志偉"],"連署人":["黃偉哲","陳歐珀","何欣純","楊曜","林岱樺","姚文智","陳唐山","陳節如","段宜康","林淑芬","蔡煌瑯","黃文玲","魏明谷","鄭天財 Sra Kacaw","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2: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5111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5111","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管碧玲、蔡其昌、李應元、陳其邁、葉宜津、邱志偉等22人，鑒於近年來重石油煉製、化學或塑膠業等相關工業區發生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頻仍，相關公共安全問題已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而災害事故發生時，廠區人員常錯估情勢，認為可以控制或自行處置而延遲通報，甚至未行通報以致錯過初期應變之黃金關鍵期，因而導致更嚴重之災情，故課予其管理權人於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消防單位搶救之義務，實有必要；另考量化學災害之迅速擴大及多元複雜特性，僅單獨通報消防機關已不能做全盤性的緊急應變，應同時通報環保機關偕同實施毒化災應變，並負責現場環境偵測；同時亦須通報影響波及區域之村（里）長以利動員疏散。又為達嚇阻之效，配合增訂對未依規定詳實通報消防機關之課責。爰增訂消防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重石化煉製及化學工廠區之重大災害事故頻仍，根據統計，自2004年至2012年高雄中油煉油廠共發生7次、台塑六輕共發生20次重大事故，建立通報機制及補強救災能量尤為重要。\n二、經查石化、塑膠、化學等廠區通常面積巨大而封閉，產品種類複雜多元，且石油產品具易燃、易爆及具有毒性之危險特性，廠區配備之自衛消防機制顯無法應變緊急情事，為建立主動通報機制，課予廠區管理權人通報義務，以防其錯估情勢延遲通報，因而錯過初期應變之黃金關鍵期。\n三、考量石化煉油廠區之複雜性，已非一般消防機制可掌控，應同時通報環保機關協同實施毒化災應變，並負責現場環境偵測，以降低現場災害擴大及消防人員風險；另要求廠區管理權人需通報可能受影響區域之村（里）長，以利及時向民眾說明災情及動員疏散避難。","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消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第一款之場所業別，為石油管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相關行業，「一定規模」之範圍授權主管機關於施行細則定之。第一項第二款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之廠區，因作業規模較大，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設施設備繁多，且存有大量公共危險物品，故亦課予場所管理權人通報義務。\n\n三、鑒於石化煉油廠區之多元複雜性，非往昔由消防人員可獨立掌控，應同時通報環保機關協同實施毒化災應變，並負責現場環境偵測，以降低現場災害擴大並保障消防人員安全；另亦須通報可能受影響區域之村里長，以利動員及疏散。\n\n四、廠區管理權人及現場人員係第一線人員，對於廠區環境與特性最為瞭解，發生緊急事故時，除進行通報外，更須積極配合、協助引導消防人員搶救，以上一併課予廠所管理權人相關義務。","增訂":"第十三條之一　下列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其管理權人應立即通報轄區消防機關、環保機關及可能受影響區域之村（里）長，通報應告知災害規模及漏逸氣體種類，以利動員及疏散：\n\n一、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一定規模以上之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廠區。\n\n二、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或其他經轄區消防主管機關公告之廠區。\n\n消防機關之人員、車輛及裝備進入前項場所搶救時，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及現場人員應配合引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石化煉油廠區發生災害時，若因管理權人未立即通報或通報不詳實，可能導致災害擴大或訊息錯誤而增加消防人員風險，故未依規定詳實通報消防機關者，對其管理權人處以罰鍰；另有關通報環保機關及村（里）長之規定，則回歸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規。\n\n三、針對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除消極不得妨礙或拒絕，更應積極配合、協助引導，惟情節不若第一項嚴重，於罰則部分酌予較輕處分。","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詳實通報消防機關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配合引導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廠區搶救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