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蔡其昌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17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02070200700"}],"提案人":["蔡其昌","潘孟安","何欣純","管碧玲","劉建國"],"連署人":["黃偉哲","李俊俋","陳唐山","吳宜臻","楊曜","葉宜津","林岱樺","陳節如","李應元","陳明文","劉櫂豪","陳歐珀","蔡煌瑯","盧秀燕","李鴻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7"]}],"mtime":"2024-01-19T02:43: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5114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5114","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潘孟安、何欣純、管碧玲、劉建國等20人，鑒於政府近年來鼓勵國人生育，甚至提出許多獎勵方案為使國內生育率提高，但在國民年金法中，若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有分娩、早產之事實，男性被保險人卻不具請領生育補助費資格，有違現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之原則，且若夫妻雙人皆為國保之被保險人，應得各自請領生育補助費，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除分娩以外之教養子女之責任與工作也普遍落在夫妻雙方身上，國保中排除男性請領生育補助費已有違現在家庭之型態，社會保險之給付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之損害填補為原則，而社會保險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其目的在本質上皆為減輕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因發生生育事故喪失所得，所為之金錢給付，且反觀農保、軍公教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均未排除男性請領資格，綜上，該條文應予修正。\n二、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41","說明":"一、當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除分娩以外之教養子女之責任與工作也普遍落在夫妻雙方身上，國保中排除男性請領生育補助費已有違現在家庭之型態，社會保險之給付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之損害填補為原則，而社會保險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其目的在本質上皆為減輕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因發生生育事故喪失所得，所為之金錢給付，且反觀農保、軍公教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均未排除男性請領資格，綜上，該條文應予修正。\n\n二、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月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