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9人、委員謝國樑等21人分別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3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300"}],"提案人":["謝國樑","蔣乃辛"],"連署人":["邱文彥","陳鎮湘","林明溱","呂學樟","吳育仁","詹凱臣","鄭汝芬","盧嘉辰","潘維剛","盧秀燕","王惠美","楊玉欣","簡東明","王育敏","李貴敏","呂玉玲","李鴻鈞","陳雪生","楊瓊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5"}],"mtime":"2024-01-19T02:43: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4-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43號委員提案第15122號","laws":["08137"],"提案編號":"1043委15122","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蔣乃辛等21人，鑑於金融商品及服務不斷推陳出新，相關業者在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時，有過度誇張獲利或有不實廣告的情形。有鑑於此，鑒於金融服務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負有受任人義務或受託人義務，不僅應負有專業之注意義務，且應負有忠實義務，防範或揭露利益衝突，並避免獲得不正利益。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金融服務業不斷推出創新、多樣、複雜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一般金融消費者對現代型金融商品之資訊取得及風險認知時有落差，因此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若有內容不實之情形，或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未充分了解金融消費者以銷售適合之商品或服務，或對商品、服務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未充分說明及揭露，將可能造成金融消費者損害，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服務業進行各式行銷方式引薦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必須受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實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n二、惟其雖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金融服務業對於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僅掌控關鍵資源及重要資訊，且其通常強調其在金融領域之專業地位，對金融消費者提供專業性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創造金融消費者之財富或保全其資產價值，處於弱勢地位之金融消費者則因信賴其專業性而順從其建議。因此，金融服務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負有受任人義務或受託人義務，不僅應負有專業之注意義務，且應負有忠實義務，防範或揭露利益衝突，並避免獲得不正利益。","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n\n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n\n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11-06-03-制定:9","說明":"金融服務業對於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不僅掌控關鍵資源（critical resource）及重要資訊（critical information），且其通常強調其在金融領域之專業地位，對金融消費者提供專業性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創造金融消費者之財富或保全其資產價值，處於弱勢地位之金融消費者則因信賴其專業性而順從其建議。因此，金融服務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負有受任人義務或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ies），不僅應負有專業之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且應負有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防範或揭露利益衝突，並避免獲得不正利益。","修正":"第七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n\n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n\n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