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人":["潘維剛","廖正井","王惠美","李貴敏","邱文彥","楊玉欣","蔣乃辛","王育敏","林國正","吳育仁","楊瓊瓔"],"連署人":["丁守中","楊麗環","呂學樟","林郁方","吳育昇","羅淑蕾","蔡正元","陳鎮湘","呂玉玲","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徐少萍","盧秀燕","江惠貞","林鴻池","鄭汝芬","林明溱","孫大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2:43: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5124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5124","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廖正井、王惠美、李貴敏、邱文彥、楊玉欣、蔣乃辛、王育敏、林國正、吳育仁、楊瓊瓔等30人，有鑑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四次修正，對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多所助益。但部分條文仍未能解決相關機關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所遭逢窒礙難行之處。為使相關機關及實際執行工作人員能順利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並達到尊重多元文化、終止家庭暴力以及保障人民身心安全之立法目的，爰提案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刑事與民事對於行為能力人或成年認定不一，故為統合用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規定定義之「兒童及少年」。爰增訂第十九條第三項。\n二、日前家庭暴力案件審理程序，適用家事事件法規定。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得令程序監理人就受監理人對於法院裁定之理解能力及意願等提出建議與報告。惟家暴案件罕有使用程序監理人，故仍有必要增修第三十六條規定。\n三、目睹暴力兒童到法庭作證為實務上常態，故有必要特別維護其到法庭的身體及心理安全。日前民間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小羊之家＞處理陪同目睹暴力兒出庭多年，事前的法庭訓練及出庭時的陪同暨庭後的輔導等，皆有趨近成熟之工作模式，且成效良好，因此參酌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100年目睹暴力兒童證人法庭服務成效評估研究及國外NICHD訪談模式，建議訊問前的前置程序為社政先行提出建議或報告，並且向法院提出有無再接受訊問之必要。\n四、關於家庭暴力案件之刑事程序，如有訊問或詰問被害人或目睹暴力兒童者，亦應比照民事保護令程序，由社政單位先行訪談兒童或少年，避免逕行傳訊兒童或少年，以維護其權益。爰增訂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22","說明":"一、由於刑事與民事對於行為能力人或成年認定不一，故為統合用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規定定義之「兒童及少年」。爰增訂第十九條第三項。\n\n二、日前家庭暴力案件審理程序，適用家事事件法規定。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得令程序監理人就受監理人對於法院裁定之理解能力及意願等提出建議與報告。惟家暴案件罕有使用程序監理人，故仍有必要增修第三十六條規定。\n\n三、目睹暴力兒童到法庭作證為實務上常態，故有必要特別維護其到法庭的身體及心理安全。日前民間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小羊之家＞處理陪同目睹暴力兒出庭多年，事前的法庭訓練及出庭時的陪同暨庭後的輔導等，皆有趨近成熟之工作模式，且成效良好，因此參酌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100年目睹暴力兒童證人法庭服務成效評估研究及國外NICHD訪談模式，建議訊問前的前置程序為社政先行提出建議或報告，並且向法院提出有無再接受訊問之必要。","修正":"第十九條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n\n被害人或證人為兒童或少年者，為維護其權益，得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下列事項之報告或建議：\n一、兒童或少年之認知、記憶能力。\n二、兒童或少年之陳述能力。\n三、兒童或少年身心壓力與創傷評估。\n四、兒童或少年關於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之陳述。\n五、兒童或少年是否宜再受訊問之必要性與適當性。\n六、如有必要者，其訊問之場所、環境或方式。\n七、其他關於兒童或少年證言可信度等資訊。"},{"現行":"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41","說明":"關於家庭暴力案件之刑事程序，如有訊問或詰問被害人或目睹暴力兒童者，亦應比照民事保護令程序，由社政單位先行訪談兒童或少年，避免逕行傳訊兒童或少年，以維護其權益。爰增訂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n\n如被訊問或詰問之被害人或證人為兒童或少年者，準用第十九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