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議案名稱":"「電信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林岱樺","李昆澤","管碧玲","劉櫂豪","魏明谷","陳亭妃","林世嘉","陳歐珀"],"連署人":["何欣純","陳其邁","尤美女","許添財","吳宜臻","李俊俋","陳雪生","黃偉哲","鄭麗君","田秋堇","蔡煌瑯","葉宜津","李應元","劉建國","蘇震清","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4: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15126號","laws":["02023"],"提案編號":"379委15126","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林岱樺、李昆澤、管碧玲、劉櫂豪、魏明谷、陳亭妃、林世嘉、陳歐珀等25人，鑒於寬頻的普及與速率，和國家競爭力息息相關，馬政府甚至將雲端產業的發展視為重大經濟戰略，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一代行動通訊」釋照方案中並未針對改善鄉村與偏遠地區的寬頻建置對業者提出規範要求，正式營運後，可能會進一步使城鄉數位落差擴大，爰修正電信法第二十條，應將頻譜拍賣所得標金及相關收入成立特種基金，專款專用於投入寬頻網路的基礎建設與維護並縮短城鄉數位落差。","說明":"一、電信執照拍賣收入依預算法第94條規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2005年之後由於世界各國無線電頻譜拍賣的權利金屢創新高，因此有人主張用頻譜拍賣或電信民營化的一次性巨額收入的一部分來做普及服務基金。\n二、「下一代行動通訊」（4G LTE）商轉已是世界主要國家大力推行的政策，目前包括美國、日本、香港、英國、澳洲、韓國、新加坡等國，4G皆已商轉。執照的釋出發放，涉及到產業發展、國家競爭力、市場公平競爭等各種層面的問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於2013年底前採取不限張數的方式標售「下一代行動通訊」（4G）執照，為促使政府更積極投入寬頻網路的基礎建設與維護，應將頻譜拍賣所得標金及相關收入成立專案基金，專款專用於投入寬頻網路的基礎建設與維護並縮短城鄉數位落差。\n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一代行動通訊」拍賣條件只要求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人口數50%，將會使業者以建置人口多之都會區，造成更嚴重之數位落差，違反普及服務目標，雖然NCC亦有要求災防告警廣播簡訊系統（PWS）建置義務之要求，將致使只有五都才優先建置災防告警廣播簡訊系統，反而災防需求大的偏鄉離島，業者卻建置緩慢或沒有建置意願。","對照表":[{"law_id":"02023","law_name":"電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n\n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為達普及服務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n\n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由交通部公告指定之電信事業依規定分攤並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n\n電信普及服務範圍、普及服務地區之核定、提供者之指定及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n\n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law_content_id":"02023:02023:1999-10-22-修正:22","說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一代行動通訊」釋照方案中並未針對改善鄉村與偏遠地區的寬頻建置對業者提出規範要求，正式營運後，可能會進一步使城鄉數位落差擴大，爰修正電信法第二十條，應將頻譜拍賣所得標金及相關收入成立特種基金，專款專用於投入寬頻網路的基礎建設與維護並縮短城鄉數位落差。","修正":"第二十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n\n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為達普及服務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n\n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由交通部公告指定之電信事業依規定分攤並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n\n電信普及服務範圍、普及服務地區之核定、提供者之指定及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n\n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n\n電信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收入，應納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特種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