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6人","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55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林佳龍等26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黃偉哲等19人及委員李應元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5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70710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55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3007025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2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0400"}],"提案人":["林佳龍","林岱樺","李應元","許添財","林世嘉","陳亭妃","劉櫂豪"],"連署人":["何欣純","陳其邁","尤美女","趙天麟","蔡煌瑯","吳宜臻","田秋堇","陳歐珀","葉宜津","李俊俋","陳雪生","黃偉哲","盧秀燕","蘇震清","劉建國","管碧玲","李昆澤","魏明谷","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5"]}],"mtime":"2024-01-19T02:44: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4-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5127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5127","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林岱樺、李應元、許添財、林世嘉、陳亭妃、劉櫂豪等26人，為確保租稅公平原則與維護金融穩定，建議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將金融機構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比照一般服務業，營業稅率恢復為百分之五；而其利息部分之銷售額，則維持現行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的規定，本著「取之於金融、用之於金融」的精神，將其撥入專款專用的重建基金，以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風險，避免下次金融危機發生時，後果由全民承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過去政府修法調降銀行等業之金融營業稅，目的在讓銀行等業保留百分之三營業稅，以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部分。如今銀行等業的大部分機構，其逾期放款比率已低於百分之一，保留百分之三營業稅形同於法無據的額外收入。\n二、銀行等業的銷售額，也就是收入，可分為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與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與一般服務業無異，自當比照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以免對其他經營類似業務的產業造成不公平。故建議恢復銀行等業之機構，在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至於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與利息部分之銷售額如何區分，則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三、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自全球金融海嘯與歐洲債務危機發生後，先進國家出於金融安定之理由，開始對大型金融機構之利息銷售額課稅，以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風險，而不要再讓全民買單。以美國為例，歐巴馬總統在2010年1月14日向國會提案，計畫對資本額在五百億以上的美國大型金融機構徵收「金融危機責任費」（Financial Crisis Responsibility Fee）；歐盟11個成員國更於2013年1月24日開徵金融交易稅（Tax on Financial Transactions）。我國不應自外於此國際潮流。況且，在我國，即使是小型銀行發生擠兌，都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因此建議就利息部分之銷售額，維持百分之二之營業稅稅率，本著「取之於金融、用之於金融」的精神，將其撥入專款專用的重建基金，以因應系統性風險。\n四、現行制度是將百分之二的金融營業稅全數撥供存保準備金，但存保之目的在於因應個體風險，重建基金的用途則是針對系統性風險，理當分開管理。\n五、專款專用必須明確定義適用範圍，請財政部研擬之。","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05-05-31-修正:18","說明":"一、蓋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與一般服務業無異，自當比照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以免對其他經營類似業務的產業造成不公平。\n\n二、過去政府修法調降銀行等業之金融營業稅，目的在讓銀行等業保留百分之三營業稅以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部分。如今銀行等業的大部分機構，其逾期放款比率已低於百分之一，故出於租稅公平的理由，建議修正「加值型即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就銀行等業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恢復百分之五的營業稅。並刪除原適用條文。\n\n三、利息部分之銷售額，出於穩定金融的考量，建議維持現行百分之二的營業稅稅率，但撥入統收統支、專款專用之重建基金；以免系統性風險來襲時，後果由全民承擔。\n\n四、利息與非利息部分銷售額範圍的認定，當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修正":"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利息部分之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利息部分之營業稅稅款並應撥入專款專用、統收統支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其運用、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利息與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