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7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3070200100"}],"提案人":["王育敏","吳育仁","李貴敏","陳淑慧","陳碧涵","徐欣瑩","王惠美","盧秀燕","呂玉玲"],"連署人":["江惠貞","徐少萍","鄭汝芬","呂學樟","廖正井","馬文君","陳鎮湘","邱文彥","詹凱臣","蔣乃辛","潘維剛","林郁方","林德福","羅明才","陳根德","鄭天財 Sra Kacaw","林明溱","王進士","盧嘉辰","蔡正元","李鴻鈞","陳雪生","林正二","楊瓊瓔","簡東明","孫大千","蘇清泉","林鴻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7"}],"mtime":"2024-01-19T02:44: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5129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5129","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吳育仁、李貴敏、陳淑慧、陳碧涵、徐欣瑩、王惠美、盧秀燕、呂玉玲等37人，有鑑於邇來頻傳嬰幼兒遭保母施虐致死之案例，惟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僅規範保母應具備之積極資格，並未明定保母之消極資格，如未能事先防止不適任者取得保母資格，未來保母虐嬰、不當照顧之案例恐層出不窮，損及受托幼兒及其父母之權益。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規定曾有性侵、性騷擾、吸毒、暴力犯罪或兒虐之前科者，或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達不能執行托育業務者，均不得申請登記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若登記後始發生前述情事，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以維護嬰幼兒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99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顯示，有9.4%之婦女將子女交由保母照顧。惟邇來頻傳嬰幼兒遭保母施虐案例，且據內政部兒童局101年之統計，兒虐案件中屬照顧者（不含父母、親戚及同居人）施虐之案件高達1,028件。由此可知，如未建立保母資格門檻之篩選機制，居家式托育服務之品質堪憂。\n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雖規定民眾須經登記，始得從事居家式托育業務，惟針對保母資格，僅規範須具備證照、相關科系畢業或經一定訓練之積極資格，並未明定保母之消極資格。準此，對於有性侵、吸毒、暴力犯罪、兒虐等前科者，或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達不能執行托育業務者，如未能事先防止其取得保母資格，未來保母虐嬰、不當照顧之案例恐層出不窮，損及受托幼兒及其父母之權益。對照本法第81條已明定兒少福利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相形之下，保母之消極資格竟付之闕如，殊為不當。\n三、為強化保母資格把關，爰參酌內政部兒童局公布之「居家托育實施原則」，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規定曾有性侵、性騷擾、吸毒、暴力犯罪或兒虐之前科者，或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達不能執行托育業務者，均不得申請登記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另為健全不適任保母之退場機制，若登記後，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發生前述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以維護嬰幼兒安全。","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n\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n\n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n\n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n\n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29","說明":"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99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顯示，有9.4%之婦女將子女交由保母照顧。惟邇來頻傳嬰幼兒遭保母施虐案例，且據內政部兒童局101年之統計，兒虐案件中屬照顧者（不含父母、親戚及同居人）施虐之案件高達1,028件。由此可知，如未建立保母資格門檻之篩選機制，居家式托育服務之品質堪憂。\n\n二、查現行條文僅規範保母應具備之積極資格，並未明定保母之消極資格。準此，對於有性侵、吸毒、暴力犯罪、兒虐等前科者，或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達不能執行托育業務者，如未能事先防止其取得保母資格，未來保母虐嬰、不當照顧之案例恐層出不窮，損及受托幼兒及其父母之權益。對照本法第八十一條已明定兒少福利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相形之下，保母之消極資格竟付之闕如，殊為不當。\n\n三、爰此，參酌內政部兒童局公布之「居家托育實施原則」及本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增列第三項之保母消極資格，規定曾有性侵、性騷擾、吸毒、暴力犯罪或兒虐之前科者，或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達不能執行托育業務者，均不得申請登記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n\n四、另為健全不適任保母之退場機制，若登記後，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發生前述情事，爰增列第四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以維護嬰幼兒安全。","修正":"第二十六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n\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n\n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n\n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n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暴力犯罪或虐待兒童之行為，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者。\n二、施用毒品，經緩起訴、有罪判決確定，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n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n四、行為違法或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有前項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登記；已登記者，應廢止其登記。\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n\n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96","說明":"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修正，爰併同修正第二項條文。","修正":"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