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議案名稱":"「醫療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正元等28人、委員李鴻鈞等35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1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8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35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5070200700"}],"提案人":["劉建國","田秋堇","葉宜津","劉櫂豪"],"連署人":["陳節如","高志鵬","徐少萍","趙天麟","楊曜","吳宜臻","江惠貞","林淑芬","黃偉哲","鄭麗君","李俊俋","楊玉欣","陳唐山","何欣純","陳歐珀","吳秉叡","蔡煌瑯","管碧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2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11"]}],"mtime":"2024-01-19T02:44: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5130號","laws":[],"提案編號":"1353委15130","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田秋堇、葉宜津、劉櫂豪等22人，鑑於在現行法規底下，對於醫院事件暴力頻傳，惟現行醫療法僅在直接保障病人的就醫安全之餘，間接保障醫師等醫事人員的權利。至此，醫事人員的工作權以及生存權，並未受到完善的保障。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醫事人員明確納入保障的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此條文主要的保障對象是病人的就醫安全，禁止「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二、該法規並未完整的保障醫師等醫事人員的工作權以及生存權，至此，醫事人員的權利無法盡攝。\n三、故修正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求對於醫事人員有完整的保障。","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26","說明":"一、根據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此條文主要的保障對象是病人的就醫安全，禁止「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二、該法規並未完整的保障醫事人員的工作權以及生存權，至此，醫師的權利無法盡攝。\n\n三、故修正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求對於醫事人員有完整的保障。","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與醫事人員之人身、職業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