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8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玉欣等38人 擬具「醫療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0070300400"}],"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鄭汝芬","葉宜津","蔣乃辛","紀國棟","王廷升","劉建國"],"連署人":["徐少萍","王育敏","鄭麗君","吳育仁","黃志雄","羅淑蕾","陳根德","楊麗環","賴士葆","盧嘉辰","姚文智","江惠貞","呂玉玲","陳鎮湘","馬文君","林郁方","陳雪生","林明溱","潘維剛","呂學樟","盧秀燕","詹凱臣","蔡正元","蘇清泉","林正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20"]}],"mtime":"2024-01-19T02:44: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5137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353委15137","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陳碧涵、鄭汝芬、葉宜津、蔣乃辛、紀國棟、王廷升、劉建國、李貴敏、徐欣瑩等38人，鑒於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補助對象僅限於低收入或路倒病人，而不包括中低收入，有違去年修訂之社會救助法之精神，故提案修法；爰就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n二、然該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係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且同法第二十條授權訂立之子法即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以下規定，「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逕行依法申請補助。由此可知，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漏未規範「中低收入」將產生法律漏洞。為避免適用造成疑義，應在立法技術層次予以填補為是。\n三、綜上，爰就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n\n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67","說明":"一、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係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且同法第二十條授權訂立之子法即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以下規定，「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逕行依法申請補助。由此可知，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漏未規範「中低收入」將產生法律漏洞。為避免適用造成疑義，應在立法技術層次予以填補為是。\n\n二、綜上，爰就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修正":"第六十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n\n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