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60702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5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玉欣","鄭汝芬","楊麗環","陳鎮湘","陳學聖","邱文彥","賴士葆","呂玉玲"],"連署人":["鄭汝芬","黃志雄","楊曜","徐少萍","陳碧涵","劉建國","吳育仁","劉櫂豪","趙天麟","蔡錦隆","王進士","盧嘉辰","李昆澤","李貴敏","蔡正元","馬文君","林郁方","詹凱臣","潘維剛","陳根德","蘇清泉","羅淑蕾","羅明才","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4: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5138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5138","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鄭汝芬、楊麗環、陳鎮湘、陳學聖、邱文彥、賴士葆、呂玉玲等35人，鑒於國內黑心食品事件層出不窮，前有塑化劑事件，近來又傳澱粉業者於粉圓、粄條、黑輪、地瓜球、芋圓等五類商品違法添加「順丁烯二酸」，危害國人身體健康甚鉅，實有必要提高罰責加強業者注意義務。是爰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增訂第十款「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併修正同法第三十一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黑心食品事件層出不窮，前有塑化劑事件，近來又傳澱粉業者於粉圓、粄條、黑輪、地瓜球、芋圓等五類商品違法添加「順丁烯二酸」（別名馬來酸，係一種工業黏著劑，專門用來製作油漆、染色劑、潤滑油和防腐劑之原料，長期食用，可能導致急性腎衰竭，甚至需要洗腎），損害國人腎臟功能甚鉅。\n二、按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使用違規食品添加物，僅能依第三十三條罰處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犯，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但針對情節重大者，實無法為有效之嚇阻。\n三、為此，爰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增訂第十款「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併同修正適用第三十一條罰處新台幣六萬元至六百萬元，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n\n一、變質或腐敗。\n\n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n\n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n\n四、染有病原菌。\n\n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七、攙偽或假冒。\n\n八、逾有效日期。\n\n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n\n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n\n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n\n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2-07-25-修正:13","說明":"一、國內黑心食品事件層出不窮，前有塑化劑事件，近來又傳澱粉業者於粉圓、粄條、黑輪、地瓜球、芋圓等五類商品違法添加「順丁烯二酸」（別名馬來酸，係一種工業黏著劑，專門用來製作油漆、染色劑、潤滑油和防腐劑之原料，長期食用，可能導致急性腎衰竭，甚至需要洗腎），損害國人腎臟功能甚鉅。\n\n二、按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使用違規食品添加物，僅能依第三十三條罰處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犯，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但針對情節重大者，實無法為有效之嚇阻。\n\n三、為此，爰增訂第十款「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修正":"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n\n一、變質或腐敗。\n\n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n\n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n\n四、染有病原菌。\n\n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n\n七、攙偽或假冒。\n\n八、逾有效日期。\n\n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n\n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n\n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n\n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n\n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現行":"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2-07-25-修正:40","說明":"一、配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款修正。","修正":"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n\n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6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