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3070200100"}],"提案人":["吳宜臻","陳其邁","陳碧涵","邱志偉","何欣純","葉宜津","蔡其昌","李應元"],"連署人":["林淑芬","陳唐山","李俊俋","姚文智","鄭麗君","陳節如","楊曜","陳明文","李昆澤","盧秀燕","黃文玲","鄭天財 Sra Kacaw","蘇震清","盧嘉辰","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7"}],"mtime":"2024-01-19T02:45: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4-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5144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5144","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陳其邁、陳碧涵、邱志偉、何欣純、葉宜津、蔡其昌、李應元等23人，鑒於自今年年初開始，保母虐童或照顧疏失之新聞頻傳，凸顯我國保母管理制度尚有待改進之處。現行社區保母系統接受政府委託，負責執行管理和輔導，但訪視人員無抽查訪視的權力，故系統內保母多以接受輔導為主，加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於明年底施行，將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俗稱為保母）朝向「只須作形式化登記，管理低度化」方向發展，使現有社區保母系統的管理日益鬆散，即使保母被投訴且查證屬實，只要沒有嚴重到違反第九十條的規定就無法可罰，保母可一犯再犯，直到下一位家長及幼兒嚴重受害為止。為家長進行嚴密的把關，應強化保母管理制度，實施對保母的隨機抽查制，以及規劃保母考核記點制度，並對抽查不合格或記點超過一定比例之保母廢止其登記，以建立完善退場機制。爰此，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兒童局的報告，今年年初，基隆市第一區社區保母系統黃姓女童的保母因手麻無力而將幼童掉落地上，導致該童發生不幸之意外事故。又新竹縣發生系統外保母自行收托4名未滿2歲幼童，2名為全日托、2名為日托，因日托幼童家中臨時有事改為全日托，晚間11時左右6個月大女童脖子纏繞滑鼠繩子，保母緊急送醫救治，獨留2子與3名幼童在家中，不久又接獲其子來電表示2個月大女童溢奶而無生命跡象之憾事，這都凸顯我國保母管理制度尚有待改進之處。\n二、目前社區保母系統對於這些專業保母雖有定期和不定期的訪視，但是定期訪視須預先告知保母，訪視員難以了解寶寶受托情境真實面貌；至於不定期的訪視則必須先有家長或他人舉發，訪視員依此才能在不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去抽查訪視。多數的家長因保母難找，深恐舉發保母違規後，自己的寶寶日後會被「退貨」或遭遇到保母不良對待，多數不敢具名舉發，導致訪視員也難以執行抽查訪視。\n三、對於明年12月即將上路的保母登記制（因應第二十五、二十六、九十條於明年底施行），對於保母只有消極且低度的管理，對於常常小錯不斷的保母（例如衛生、清潔、安全、活動空間等等）沒有任何的處罰，故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加入違規記點的制度，對記點超過一定比例之保母，或是照顧而有致受託育者死亡或重傷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登記，以建立完善退場機制。","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n\n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28","說明":"一、新增第四項、第五項。\n\n二、目前社區保母系統對於這些專業保母雖有定期和不定期的訪視，但是定期訪視須預先告知保母，訪視員難以了解寶寶受托情境真實面貌；至於不定期的訪視則必須先有家長或他人舉發，訪視員依此才能在不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去抽查訪視。多數的家長因保母難找，深恐舉發保母違規後，自己的寶寶遭遇到保母不良對待，多數不敢具名舉發，導致訪視員也難以執行抽查訪視。故應將抽查訪視放入本法中。","修正":"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n\n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隨機抽查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居家環境至少一次，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n前項抽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各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不得拒絕。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拒絕抽查時，抽查員得會同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現行":"第二十六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n\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n\n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n\n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n\n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29","說明":"對於明年12月即將上路的保母登記制（因應第二十五、二十六、九十條於明年底施行），對於保母只有消極且低度的管理，對於常常小錯不斷的保母（例如衛生、清潔、安全、活動空間等等）沒有任何的處罰，故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加入違規記點的制度，對記點超過一定比例之保母，廢止其登記，以建立完善退場機制。","修正":"第二十六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n\n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n\n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n\n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n\n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違規記點、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96","說明":"因在第二十五加入第四項的抽查以及二十六條加入了違規記點的規定，故在此條也加上罰則的規定。","修正":"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抽查不合格者，及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輔導及違規記點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在提供托育期間致受託育者重傷或死亡，且因此受法院判決確定者，應不適合再繼續從事居家式托育的工作，故應廢止其登記。\n\n三、前項經判決確定者，因為有些可能只是被判罰金、服勞役等，如果只是事隔一周就可以在自由的重新申請登記且繼續執業，恐會造成受託育者的危害，故經派決確定者，如要在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主管機關應加強審核其居家式托育的資格，才可重新登記。","修正":"第九十條之一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於提供托育期間致受托育者重傷或死亡，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應廢止其登記。\n\n前項經判決有罪確定並執行完畢後，未經主管機關審核並許可重新登記，不得再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