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707025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吳秉叡","蘇震清","劉櫂豪","蔡其昌","李昆澤","田秋堇"],"連署人":["吳宜臻","何欣純","魏明谷","趙天麟","邱議瑩","黃文玲","鄭麗君","王育敏","楊曜","管碧玲","陳明文","陳節如","許智傑","葉宜津","林岱樺","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4: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14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5149","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吳秉叡、蘇震清、劉櫂豪、蔡其昌、李昆澤、田秋堇等23人，鑒於刑法第七十四條明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近來我國犯刑法妨害性自主之案件逐年成長，有不少態樣為狼師猥褻學生，卻因現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對以權勢猥褻及對未滿14歲之男女猥褻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得加害人刑期多為兩年以下，因而得宣告緩刑。加害人緩刑期間工作權不受影響，卻有可能讓其他學生處於危險環境之中，亦會使受害學生得天天面對狼師，嚴重影響心理發展。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並減低猥褻之情事一再發生，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猥褻行為的刑期至三年以上，使其不得宣告緩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案件中，犯刑法妨害性自主之案件由民國91年的1,646件，成長至民國101年的2,472件，成長幅度達50%。\n二、刑法第一篇總則第七十四條明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妨害性自主對於猥褻之行為，多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得加害人刑期多為兩年以下，因而得宣告緩刑。然此行為中有不少態樣為教師對學生進行猥褻，緩刑的宣告將使狼師得以繼續於校園任教，反使其他學生面對更大之危險。\n三、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並減低猥褻之情事一再發生，現將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褻行為加重刑期至三年以上，使其不得宣告緩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68","說明":"一、刑法第一篇總則第七十四條明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妨害性自主對於猥褻之行為，多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得加害人刑期多為兩年以下，因而得宣告緩刑。然此行為中有不少態樣為教師對學生進行猥褻，緩刑的宣告將使狼師得以繼續於校園任教，反使其他學生面對更大之危險。\n\n二、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並減低猥褻之情事一再發生，現將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褻行為加重刑期至三年以上，使其不得宣告緩刑。","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273","說明":"同上第二百二十四條說明。","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73","說明":"同上第二百二十四條說明。","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n\n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同上第二百二十四條說明。","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707025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