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707025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1200"}],"提案人":["邱志偉","李昆澤","蘇震清","吳秉叡","劉櫂豪","蔡其昌"],"連署人":["吳宜臻","何欣純","許智傑","邱議瑩","魏明谷","黃文玲","鄭麗君","陳節如","田秋堇","楊曜","葉宜津","陳明文","林岱樺","蕭美琴","趙天麟","管碧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9-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2"}],"mtime":"2024-01-19T02:44: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15151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15151","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李昆澤、蘇震清、吳秉叡、劉櫂豪、蔡其昌等22人，鑒於十二年國教即將上路施行，此教育改革的政策方向係建立「免試升學、免學費、多元進路」等公民義務教育型式，藉以提升整體國民素質，更符合機會平等、分配公平、階級流動的目標。值此改革施行前夕，對於私立學校是否應提供適當免試入學名額讓社區學子有意願入學私校者能夠選擇進入私校就讀？或者還是築起高牆將原社經地位較弱勢的學生排除在外？本條文修正內涵，意欲透過教育部實施全體免學費政策，讓在學學生領有學費補助的私立學校開放部分免試入學名額，除了追求階級流動、機會平等的教育效益，更希望政府資源的分配讓國民公平享有。爰修正本法第三十九條，授權教育部能夠依就近入學名額需求、受補助金額比率，要求私校釋出免試入學名額；另顧及多元社會期待，希望保留私校獨特性、不受公共權益影響經營方針，修正本法第五十七條，明定學生不接受「免學費」政策補助學費的私立學校，私校當局即可保有獨立經營的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招生擬訂事項）\n\n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n\n一、招生辦法。\n\n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n\n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n\n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說明":"103學年度即將實施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免收學費」是政策兩大核心目標，不管是公立學校或者私立高中職生都將受惠。長久言，公私立學校既然都享有政府支付學費的補助，應公平接納有意願入學的學生；爰此，修改本條，明定私立學校應配合教育單位規劃釋出免試入學名額，並同時規範設置完全中學或者「一條鞭」式（幼兒園、小學、國中、高中）的私立學校學生直升比率，將名額保留給各階段入學的社區學生。","修正":"第三十九條　（招生擬訂事項）\n\n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n\n一、招生辦法。\n\n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n\n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一百零三學年度起配合十二年國教實施教育主管機關得訂定私立學校免試入學、及各學制之直升學生數比例。\n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五十七條　（定期辦理評鑑）\n\n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n\n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n\n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n\n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n\n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n\n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n\n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n\n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n\n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n\n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n\n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說明":"顧及原私立學校個別特色，還有學校投資者的獨立經營考量，倘個別學校希望保留招生自主權，但政府資源分配的公平性不容破壞，特修改本條，同意私校學生不受「免學費」補助者，則可維持獨立經營的權利。","修正":"第五十七條　（定期辦理評鑑）\n\n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n\n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n\n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n\n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n\n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n\n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n\n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n\n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n\n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包含學生未接受十二年國教「免學費」政策優惠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n\n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n\n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707025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