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707025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議案名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3042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4500"}],"提案人":["陳亭妃","劉建國","楊曜","管碧玲","許智傑","何欣純","蔡其昌"],"連署人":["李俊俋","葉宜津","陳唐山","黃偉哲","陳節如","吳宜臻","邱志偉","許添財","李應元","蔡煌瑯","姚文智","蕭美琴","李昆澤","段宜康","林淑芬","趙天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8"]}],"mtime":"2024-01-19T02:38: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4-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15157號","laws":["02074"],"提案編號":"1429委1515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劉建國、楊曜、管碧玲、許智傑、何欣純、蔡其昌等23人，為促進我國大眾運輸事業之服務水準，爰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一條明定立法意旨，乃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建立完善之大眾運輸系統並促進大眾運輸永續發展等，然而我國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之設置未能完善，致使身心障礙人士之交通權益未能受到保障，特別是大眾運輸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中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設置，常造成身心障礙人士於搭乘部分交通工具時產生障礙。\n二、民國100年台鐵林鳳營站身心障礙人士受辱事件，凸顯我國大眾運輸事業對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的不足，相關主管機關亦未能具體提出檢討改進計畫，部分既成站體未能及時予以改善，未能促進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乃為我國大眾運輸事業發展之重要課題。\n三、配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之立法意旨，爰增訂本法第四條關於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之設置規範，明定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維護，以落實提升大眾運輸事業水準之目標。","對照表":[{"law_id":"02074","law_nam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n\n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n\n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law_content_id":"02074:02074:2002-05-24-制定:4","說明":"一、新增本條第四項。\n\n二、增訂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規範，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相關設備與設施之設置與維護。","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n\n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n\n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n\n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全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707025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