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4人及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300703004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9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4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6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林世嘉"],"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8"}],"mtime":"2024-01-19T02:45: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15171號","laws":["04605"],"提案編號":"1339委15171","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對於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優待，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漏未包括同為弱勢之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且現行規定僅為「得優待」，亦嫌為德不卒，實應予以修正。爰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優待，擴及於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且將「得優待」修正為「應優待」，期能落實政府對弱勢之扶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十二項，分別針對「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之人民、受非常災害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有各項社會救助及扶助措施之規定。據此，則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均為憲法規定所欲救助及扶助之弱勢對象。唯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對於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優待，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漏未包括同為弱勢之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顯不符合公平原則，實應予以修正；且弱勢民眾報名各項公務人員考試人數甚少，對報名費的收入影響極為有限，現行規定僅為「得優待」，實嫌為德不卒，實應修正為「應優待」。\n二、又據查目前實務上考選部所辦理的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除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有報名費半價優待之外，對於同為弱勢之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亦已施行報名費半價優待措施，既然如此，則應名實相符，使法律之規定符合實際情況，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將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報名費優待之規定，擴及於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且將「得優待」修正為「應優待」，期能落實政府對弱勢之扶助。","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n\n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n\n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0-01-07-修正:12","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十二項，分別針對「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之人民、受非常災害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有社會救助及扶助措施之規定。據此，則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均為憲法規定所欲救助及扶助之弱勢對象。唯本條對於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優待，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漏未包括同為弱勢之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顯不符合公平原則，實應予修正；且弱勢民眾報名各項公務人員考試人數甚少，對報名費的收入影響極為有限，本條規定僅為「得優待」，實嫌為德不卒，應予修正。\n\n二、據查目前實務上考選部所辦理的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除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有報名費半價優待之外，對於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亦已施行報名費半價優待措施，既然如此，則應名實相符，使法律之規定符合實際情況，爰修正本條，將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報名費優待之規定，擴及於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且將「得優待」修正為「應優待」，期能落實政府對弱勢之扶助。","修正":"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n\n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應予減少。\n\n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