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2600"}],"提案人":["何欣純","葉宜津"],"連署人":["蔡其昌","吳秉叡","鄭麗君","陳節如","李俊俋","楊曜","陳唐山","黃偉哲","蔡煌瑯","林淑芬","林岱樺","林佳龍","陳歐珀","李應元","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mtime":"2024-01-19T02:38: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4-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516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5167","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葉宜津等17人，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中，對雇主之定義未包含人力派遣等非典型勞動關係，致有要派單位發生職場性騷擾，卻僅能對派遣單位原雇主開罰之案例，要派單位得逃避甚至推諉責任，不利維護實際工作職場之性別平等及人身安全；爰此，擬擴增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用辭定義之適用範圍，以明確規範條文中視同雇主者之涵蓋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日前發生女性派遣員長期遭受職場性騷擾，經檢舉後由北市勞工局判定要派及派遣公司都有責任，分別處以罰鍰；但在雇主不服提請訴願後，勞委會的訴願結果卻僅能就法處罰派遣公司，無法對要派公司進行處分，若此將不利於維護性別平等的工作環境，故擬擴增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用辭定義之適用範圍，以明確規範條文中視同雇主者之涵蓋對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