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議案名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委員林淑芬等22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30703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4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100"}],"提案人":["林淑芬","葉宜津","李昆澤"],"連署人":["段宜康","黃偉哲","陳其邁","趙天麟","陳節如","林岱樺","許添財","李應元","鄭麗君","吳秉叡","何欣純","李俊俋","田秋堇","尤美女","魏明谷","陳唐山","蕭美琴","劉建國","吳宜臻"],"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mtime":"2024-01-19T02:37: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81號委員提案第15179號","laws":["01958"],"提案編號":"1581委15179","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葉宜津、李昆澤等22人，鑑於風景區自然景觀屬於全民資產，將風景區以BOT、OT等公私協力開發方式，恐有公共財私有化疑慮，剝奪民眾親近權。另一方面觀光遊憩建設屬經濟開發，應由民間自行評估，無需政府獎勵民間投資，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案」，讓觀光遊憩建設開發回歸市場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部門運用BOT、OT等開發方式，鼓勵民間開發自然風景區興建觀光旅館，試圖藉此開發財源賺取稅額。但實際上，卻潛藏公共財私有化危機。自然景觀資源屬於全國人民，一但委外經營，民間參與對象既然是營利單位，必須在委託年限內，設法逐年攤還投資成本，因此業者設法提高費用忽略自然資源公共性，使得民眾大多得付更高的使用價格，導致屬於公共財的自然資源成為昂貴商品，產生排他性，剝奪經濟弱勢者自然景觀的親近權，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n二、現階段政府卻將屬於全體人民資產的自然風景，像是國家公園、觀光景點、特殊海岸線等稀有、脆弱，無法回復的自然資源，以促參模式特許民間業者興建旅館設施，任由財團寡占環境資產謀取利潤。\n三、若回歸促參法本質，乃基於公共建設自償性低，為吸引民間資金，而訂定辦法鼓勵民間參與，惟觀光遊憩設施屬於經濟利益開發，應回歸市場機制評估開發效益，無需政府獎勵優惠鼓勵民間參與。針對現有公有之觀光遊憩建設，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辦理營運管理，由政府肩負公有觀光遊憩建設盈虧責任，善盡督促委託廠商經營之績效，爰修訂第三條刪除觀光遊憩建設。","對照表":[{"law_id":"01958","law_nam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醫療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設施。\n\n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n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九、運動設施。\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設施。\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01-10-12-修正:4","說明":"一、依據過去實施促參項目的成果，將從未施行過的公用電氣設施刪除。\n\n二、觀光遊憩建設屬於經濟利益開發，可回歸市場機制，讓民間自行評估是否投入，無須政府獎勵優惠。針對現有公有之觀光遊憩建設，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辦理營運管理，由政府肩負公有觀光遊憩建設盈虧責任，爰刪除觀光遊憩重大設施。\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n\n一、交通建設。\n\n二、共同管道。\n\n三、環境污染防治建設。\n\n四、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建設。\n\n五、水利建設。\n\n六、衛生醫療建設。\n\n七、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八、文教建設。\n\n九、電業建設。\n\n十、運動建設。\n十一、新市鎮開發。\n\n十二、工業、商業及科技建設。\n\n十三、農業建設。\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