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2人、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2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8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1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3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0600"}],"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陳碧涵","詹凱臣","盧嘉辰","呂學樟","林明溱","馬文君","呂玉玲","陳淑慧","陳鎮湘","蔡正元","簡東明","蘇清泉","廖正井","林郁方","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7-22-1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mtime":"2024-01-19T02:39: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5185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5185","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鑑於學生至學校受教育，多數時間必須待在學校，稍有不慎，可能發生各種校園意外事件，為擴大保障學生校園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發生後之理賠爭議。然而各縣市政府執行校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經常發生投保對象不清楚、投保範圍不明確之疑義，為更加落實校園安全保障，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對象、投保範圍與投保金額等，應有更明確規定之必要。其次，國民中小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而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惟多數縣市礙於財政困窘，無法設置專任人事機構或人員，亦無法兼任學校人事業務，滋生許多困擾，以致於有學校教師或護理人員兼代人事人員之情事發生，嚴重影響學校教學與衛生保健。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政府照顧美意，維護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n\n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n\n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09-06-02-修正:6","說明":"一、學生在校之安全維護，除必須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且需為轄區內之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確保學生及參與學校活動相關社區人士之安全。\n\n二、本條文之第三項雖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必要，卻未明定相關投保範圍、對象與金額，致滋生適用時之爭議。爰於三項增列相關文字，以資明確。","修正":"第五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n\n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現行":"第十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n\n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n\n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n\n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n\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完成設置。\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 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 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已於民國99年2月3日公布; 受限於員額管制與地方財政困窘之現狀，對於學校規模較小，小於6班，未能設專任人事人員者，宜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兼任，或採跨校合併設置人事機構等方式改善，合併設置人事機構，至多以三個機關或學校為限。","修正":"第十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n\n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n\n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n\n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n\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完成設置。\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 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小於六班以下者，應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 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