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2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2600"}],"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薛凌","鄭麗君","許忠信","黃偉哲","葉宜津","姚文智","吳宜臻","李俊俋","許添財","許智傑","楊曜","潘孟安","黃文玲","吳秉叡","陳其邁","林佳龍","尤美女","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mtime":"2024-01-19T02:38: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4-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5188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5188","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鑑於近年來雇主違反本法有關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情形仍時有所聞，損及受僱者或求職者權益。為有效督促雇主遵守法令，增列主管機關得衡酌違法情節之輕重及社會公益，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5","說明":"為督促雇主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受僱者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得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輕重及社會公益等，增訂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之依據，並增加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若未改善則應按次處罰，促使受僱者權益獲得有效保障。","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6","說明":"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權益，增列後段，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雇主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項，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49","說明":"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