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207023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3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志雄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9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0人「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0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600"}],"提案人":["劉建國","邱志偉","林淑芬","劉櫂豪"],"連署人":["許添財","李俊俋","何欣純","陳節如","許忠信","吳秉叡","黃偉哲","陳唐山","黃文玲","田秋堇","李昆澤","楊曜","蕭美琴","陳其邁","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2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9"]}],"mtime":"2024-01-19T02:39: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4-0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5196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15196","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邱志偉、林淑芬、劉櫂豪等19人，鑑於現行人口販運被害人在我國基於刑事案件之需要，被強制安置在我國境內而無法回家，導致人口販運被害為求儘速回家，作不法之證言，無法收得以刑繩加害人之成效，是故如被害人欲返家，基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七條，得以以調查中之陳述取代法庭證詞，應讓其返家。此外，如必要之程序結束後，亦應讓被害人繼續以外籍勞工之身分，在臺灣繼續工作。爰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n\n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n\n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51","說明":"一、人口販運被害人常常會有想要返國回家，而在刑事證據上已有解套之方式，惟通常司法機關基於交互詰問等司法正義之需要，皆以強制處分之方式，將被害人安置在國內。惟將導致被害人為求儘速返鄉，便常造偽證，讓法院難以取得被告被加害的證據。基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得將偵察的訊問內容為具有證據力的證詞，即可送返被害人回國。故如被害人急欲返國，應於訊問之後便遣返其回國，避免為求儘速回國而作偽證之可能。\n\n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被害人在案件結束之後，應儘速遣返回國。惟亦有被害人想要繼續留在臺灣工作，卻因為此條規定被遣返回國。既此，應給被害人自由選擇的機會。","修正":"第四十四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如果被害人欲返國，安置期間不得逾越偵察的訊問期間。\n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n\n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惟若被害人欲留在臺灣工作，亦應儘速安排相關事項，並協助就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207023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