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207023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建築法刪除第九十八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吳秉叡","葉宜津","劉櫂豪"],"連署人":["邱志偉","李昆澤","田秋堇","姚文智","何欣純","吳宜臻","許添財","陳其邁","黃文玲","陳唐山","蕭美琴","陳歐珀","蔡煌瑯","邱議瑩","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mtime":"2024-01-19T02:39: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15197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15197","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吳秉叡、葉宜津、劉櫂豪等19人，有鑑於現行建築法第九十八條對於特種建築物之規定，許其不適用建築法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因而其經行政院許可後，得不經嚴格審查建築物之建造內容，即可快速取得建照。然而此舉卻成為爭議性建設得以規避審查之「免死金牌」，儼然是建築法之特權條款。是以，為積極落實中央與地方分權分治之精神，兼顧民眾享有各項建築安全性之權益，並避免特種建築物成為中央規避地方政府監督之後門捷徑，爰提案刪除建築法第九十八條條文草案，將核發建築物建照許可之權限回歸地方政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意即特種建築物經行政院同意後，即可申請取得建築許可。而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易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之規定，特種建築物係經地方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交由所屬內政部審議，內政部則邀請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進行審議。是以，行政院核定後，特種建築物免受建築法之約束，其相關建築物管理、公安檢查，均不受地方政府之審驗，亦無更嚴格檢查之規定加以規範，顯然置人民安全於不顧，危害大眾公共安全甚深，恐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財產權規定之疑慮。\n二、當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之立法精神，是基於有些建築物具國防機密性或特殊結構形式，相對於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較有人力與能力做縝密審查；惟，近年來地方政府對於大型建築物之推動已累積相當經驗，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品質亦大幅提升，是否仍對地方政府能力抱持不信任態度，將原屬單純地方自治權責事項，收歸由中央直接掌控，實有干預地方政府權限、破壞地方自治精神與體制之疑義，並形成中央政府球員兼裁判之角色混淆。\n三、是以，為免特種建築物對建築法適用之排除，使主管單位得以逕自申請為特種建築物，豁免建築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成為中央政府迂迴架空地方政府權力、規避嚴格監督之保護傘，爰提案將建築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予以刪除之。","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刪除第九十八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八條　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71-12-10-全文修正:107","說明":"一、本條文刪除。\n\n二、第九十八條條文規定特種建築，以專案審查作為無法符合建築法規定卻有必要興建之相關工程，乃係為因應社會多樣性、獨特性，而作建築法之例外處置。\n\n三、惟，近年來特種建築物爭議不斷，造成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之衝突，並激起建築公共安全檢驗之疑慮，因而有檢討之必要。\n\n四、基於地方政府對大型建物推動已累積相當經驗，有能力負擔特種建築物之審查事務，且特種建築物之檢驗，攸關地方公共安全性，因而有必要將特種建築物回歸建築法之適用。是以，為免特種建築物規避地方嚴格監督，爰將第九十八條規定予以刪除之。","修正":"第九十八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207023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