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207023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維剛等3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8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20070202300"}],"提案人":["劉建國","邱志偉","林淑芬","劉櫂豪"],"連署人":["李昆澤","蕭美琴","楊曜","姚文智","許添財","陳節如","吳宜臻","田秋堇","許忠信","陳唐山","李俊俋","吳秉叡","黃文玲","何欣純","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0"},{"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4"]}],"mtime":"2024-01-19T02:39: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642號委員提案第15193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642委15193","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邱志偉、林淑芬、劉櫂豪等19人，基於在大部分國家均禁止人們隨意於公眾地方暴露性器官，因露體視為是一種常見之性犯罪行為。鑑於暴露癖（亦稱露陰癖或露體癖）亦需完整之強制治療，但因無法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無法擁有施予刑後強制治療，故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n\n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05-01-21-全文修正:2","說明":"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讓性侵害之犯罪，擁有完整之事前預防與事後治療。惟其主要規範對象為第二條所列示，主要為妨害性自主性之性犯罪，而忽略未妨害性自主但是需要完善治療之犯罪。\n\n二、故希冀能把其他性犯罪如「露陰癖」納入，讓所有性犯罪都能夠有完善之治療，以收得我國對於性犯罪之預防與治療效果。","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和應適用本法以協助預防再犯之性相關犯罪。\n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207023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