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翁重鈞"],"連署人":["陳雪生","詹凱臣","盧秀燕","呂學樟","林明溱","呂玉玲","林正二","廖正井","紀國棟","徐耀昌","徐少萍","江惠貞","鄭天財 Sra Kacaw","楊瓊瓔","鄭汝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0-10"}],"mtime":"2024-01-19T02:37: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5-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5201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15201","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查92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決議，將修正貨物稅條例，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電器類之貨物稅，列為中期財政改革措施；行政院亦決議將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電器類等四大類貨物免徵貨物稅之財政改革方案。據財稅統計資料庫資料顯示，自88年至99年，平板玻璃貨物稅之年實徵淨額平均為三億六千萬，占整體貨物稅年實徵淨額僅0.24%；另所得稅法、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業經修正通過，初估每年可增加60至100億元稅收，應足以補充廢止平板玻璃貨物稅之損失。爰刪除貨物稅條例第九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91年6月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針對貨物稅檢討研究，其中對於平板玻璃檢討徵免稅之理由為，平板玻璃主要係供建築物門窗、電腦螢幕、傢俱、飾品等之用，屬工業用原料；又有加工外飾品，如傢俱、鏡片等產品，其玻璃原料所負擔之貨物稅，亦因產品出口而需投入相當稽徵人力辦理沖退貨物稅，且稅收有限，故為簡化稽徵作業，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可取消貨物稅。\n二、又，90年8月24日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會議結論，建議就特定類別貨物稅之課徵，採為期二至三年之減半或取消，亦即就稅收損失較小項目，予以取消；對稅收損失較大之項目，考量目前財政狀況短絀，酌予減半，藉以促進景氣全面復甦。故目前貨物稅課稅項目配合政施政政策需要者雖已占絕大部分，惟為配合當前經濟發展需要，應再檢討現行貨物稅課稅範圍及稅率結構，俾建立更合理之貨物稅制，以營造更優良之投資環境。\n三、據財稅統計資料庫資料顯示，自88年至99年，平板玻璃貨物稅之年實徵淨額平均為三億五千九百萬，平均占整體貨物稅年實徵淨額僅0.24%；另所得稅法、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業經修正通過，初估每年可增加60至100億元稅收，應足以補充廢止平板玻璃貨物稅稅則之損失。綜上，免徵平板玻璃貨物稅既為政府既定政策，且財政部已基於產業競爭力之考量，於91年4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0910404950號令放寬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1.1公釐以下微薄玻璃不課貨物稅。","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1990-01-18-全文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查92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決議，將修正貨物稅條例，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電器類之貨物稅，列為中期財政改革措施。\n\n三、據財稅統計資料庫資料顯示，自88年至99年，平板玻璃貨物稅之年實徵淨額平均為三億六千萬，占整體貨物稅年實徵淨額僅0.24%；另所得稅法、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業經修正通過，初估每年可增加60至100億元稅收，應足以補充廢止平板玻璃貨物稅之損失。","修正":"第九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