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歐珀","邱志偉"],"連署人":["林正二","黃昭順","陳學聖","許智傑","林佳龍","黃文玲","黃偉哲","尤美女","吳宜臻","吳秉叡","蔡煌瑯","許添財","林岱樺","姚文智","李俊俋","管碧玲","邱議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mtime":"2024-01-19T02:38: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5204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5204","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邱志偉等19人，為降低國人吸菸率，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菸品包裝警示圖文比例，又為健全稅制，增列菸捐落日條款，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回歸相關稅法，由財政部統一徵用菸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十條之建議，警示圖文面積「宜佔據主要可見部份的50%或以上，但不應少於30%。」現行菸害防制法警示圖文面積規定為35%，惟為避免青少年過早觸及菸品，建議增加該面積至50%。（修正第六條）\n二、現行制度菸捐收入已超過菸稅，有違稅制原則。為健全稅制，爰刪除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規定，並增列第五項菸捐落日條款，於本修正條文通過後凍結菸品健康捐之調漲，並自一○五年起回歸相關稅制規定，由財政部統一徵用。（修正第四條）","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6","說明":"為匡正稅制，破除菸捐淪為國健局濫用之小金庫之弊端，刪除第二項之相關規定，凍結菸品健康捐之調漲，並增列第五項菸捐落日條款，於一○五年起回歸相關稅制規定，由財政部統一徵用菸稅。","修正":"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n\n本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實施。"},{"現行":"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n\n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n\n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8","說明":"為避免未成年青少過早觸及菸品，提昇警示效果，將警示圖文面積增加為百分之五十。","修正":"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n\n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五十。\n\n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