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慶忠等27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慶忠等2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30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住宅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0070201200"}],"提案人":["張慶忠","吳育昇","邱文彥","江啟臣"],"連署人":["蘇清泉","李貴敏","謝國樑","林明溱","呂學樟","黃偉哲","王惠美","陳超明","林正二","羅淑蕾","徐欣瑩","潘維剛","紀國棟","賴士葆","盧嘉辰","蔣乃辛","陳鎮湘","王育敏","孔文吉","廖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林德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30"]}],"mtime":"2024-01-19T02:39: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3-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5205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15205","案由":"本院委員張慶忠、吳育昇、邱文彥、江啟臣等27人，有鑑於居住正義為使每位國民都有購屋居住的機會，由政府興建或鼓勵民間興建的合宜住宅應賦予法源，為避免炒作房價圖利私人喪失政府照顧弱勢購屋的美意，對於購買合宜住宅者予以自用住宅限制，落實居住正義。爰特建請修正現行「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合宜住宅」於住宅法中定義。（增訂住宅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n二、為落實居住正義，購買「合宜住宅」者應予以部分限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規定。（增訂住宅法第四十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4","說明":"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合宜住宅。","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n\n三、合宜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售予具特殊情形或特殊身分或無住宅者之住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現行合宜住宅出售未有配套措施，導致有轉售牟利之問題，爰建議合宜住宅之出售，由政府以原價加計利息買回為原則方符合公平正義，爰增訂本條。","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合宜住宅其承購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將該住宅出售、出租、出典、贈與或交換於他人。\n\n承購人未達規定期限出售時，應申請由主管機關以原價加計中央銀行存款利息後買回。承購人屆滿規定期限後出售該住宅，新購人應以無住宅者為限。\n\n前二項合宜住宅之規定期限及申請買回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