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3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6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8人、委員鄭天財等22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6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6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2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8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6070200400"}],"提案人":["王育敏","江惠貞","李貴敏","王惠美"],"連署人":["蔣乃辛","呂玉玲","陳學聖","廖正井","徐少萍","楊玉欣","陳鎮湘","詹凱臣","邱文彥","陳碧涵","林郁方","黃昭順","楊應雄","羅明才","簡東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22"}],"mtime":"2024-01-19T02:40: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4-0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737號委員提案第15215號","laws":["01748"],"提案編號":"1737委1521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江惠貞、李貴敏、王惠美、孔文吉等26人，有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服務之提供者除公立幼兒園之外，尚包括非營利幼兒園、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惟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未配合修正。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修正草案」，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修正相關文字；另為保障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規定地方政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民間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利。另查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實施幼兒教保服務之方式除公立幼兒園之外，尚包括非營利幼兒園、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惟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尚未配合幼照法修正，為提供原住民幼兒多元教育及照顧機會，應增訂之。\n二、依據101年1月內政部統計，全台原住民族人口共計52萬440人，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有22萬6,670人，占原住民族總人口之45.33%。為因應原住民遷移都會區人口逐年增加之趨勢，對於都市原住民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應予以保障。\n三、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修正草案」，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內容，修正第一、四、五項相關文字；另增訂第二、三項，規定地方政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民間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且相關經費如有不足，中央政府得予補助，以保障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對照表":[{"law_id":"01748","law_name":"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稚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n\n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優先權。\n\n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04-08-19-全文修正:12","說明":"一、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頒布，本條文中幼稚園用語應一律修正為幼兒園。並於第一項增列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非營利幼兒園。\n\n二、依據101年1月內政部資料顯示，全台原住民族人口有逾半數居住在都會地區。為保障都市原住民幼兒的教育及照顧權利，爰增列第二項，要求地方政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民間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n\n三、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政府得訂定辦法，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第二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n\n四、修正第四項，增列原住民幼兒有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優先權。\n\n五、修正第五項，增列政府對於就讀非營利幼兒園或接受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n\n六、現行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項次，依序遞移為第四項至第六項。","修正":"第十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n\n為保障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民間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有經費不足情形，中央政府得予以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之優先權。\n\n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或接受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五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3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