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3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議案名稱":"「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8人分別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及委員李貴敏等31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2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2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6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900"}],"提案人":["姚文智"],"連署人":["何欣純","葉宜津","吳秉叡","蔡其昌","黃文玲","陳其邁","吳宜臻","楊曜","田秋堇","許添財","陳唐山","李俊俋","薛凌","李昆澤","劉櫂豪","林淑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7"}],"mtime":"2024-01-19T02:40: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5-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5220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5220","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偽藥、禁藥之猖獗，其常業犯罪規模更日益擴大，危害國人健康甚鉅，媒體中常見民眾服用傳統偏方如五寶粉、八寶粉等添加偽藥禁藥成分，而引發不適甚或造成終身傷害，不但傷害國人健康，更動用健保醫療資源為其醫治，耗費有限的健保資源。為維護國人健康與生命，需提高罰則與刑責以有效嚇阻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之行為，爰提「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藥品添加物超標甚至違法添加偽藥禁藥成分事件層出不窮，而民眾若是自行送請檢驗砷、鉛、汞、鎘、銅等添加物、重金屬含量的費用動輒數千元，檢驗成本過高而讓多數民眾卻步，卻又難消對這類食品安全性的疑慮。而政府現行執法不力，尤其刑罰與罰鍰過輕，與業者犯行所獲暴利不符比例原則，造成業者僥倖心態持續犯行，因此爰提藥事法修正草案提高刑度與罰鍰，以收法律之效。\n二、若以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為常業者，其損害國民生命健康程度勢必更為嚴重，其惡性更為重大。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以販賣常業者，其損害國民生命健康程度勢必更為嚴重，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參照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增訂如第二項並加重其刑責。\n三、現行法律罰則過輕，與不肖業者殘害國人健康之違法行為所獲暴利不符比例原則。相關犯行層出不窮，造成國人恐慌不安，政府應嚴格為國人健康把關，非提高刑責與罰鍰，難收遏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6-05-05-修正:98","說明":"若以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為常業者，其損害國民生命健康程度勢必更為嚴重，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參照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增訂如第二項並加重其刑責。","修正":"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6-05-05-修正:99","說明":"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以販賣常業者，其損害國民生命健康程度勢必更為嚴重，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參照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增訂如第二項並加重其刑責。","修正":"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4","說明":"現行法律罰則過輕，與不肖業者殘害國人健康之違法行為所獲暴利不符比例原則。相關犯行層出不窮，造成國人恐慌不安，政府應嚴格為國人健康把關，非提高刑責與罰鍰，難收遏阻之效。","修正":"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個月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5","說明":"法律罰則過輕，與不肖業者殘害國人健康之違法行為所獲暴利不符比例原則。相關犯行層出不窮，造成國人恐慌不安，政府應嚴格為國人健康把關，非提高刑責與罰鍰，難收遏阻之效。","修正":"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9","說明":"法律罰則過輕，與不肖業者殘害國人健康之違法行為所獲暴利不符比例原則。相關犯行層出不窮，造成國人恐慌不安，政府應嚴格為國人健康把關，非提高刑責與罰鍰，難收遏阻之效。","修正":"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3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