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3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5/LCEWA01_080315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5/LCEWA01_080315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2070300300"}],"提案人":["姚文智"],"連署人":["田秋堇","蔡其昌","許添財","黃文玲","李俊俋","李昆澤","楊曜","吳秉叡","陳其邁","吳宜臻","劉櫂豪","陳唐山","何欣純","林淑芬","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2"]}],"mtime":"2024-01-19T02:40: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4-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5221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5221","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鑒於現行政治獻金法，對政黨政治獻金之減稅優惠，設定得票率二%之門檻限制，違反「機會平等」原則，認為應適度調降，以促進政治多元發展。爰此提出「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人民、企業或團體捐贈政治獻金予政黨，在一定額度內給予抵減所得稅，係國家對政黨的間接補助。德國早在一九五四年即在所得稅法規定，給予政治獻金之減稅優惠。若政治獻金無減稅優惠，會直接影響一般人捐款意願，德國在一九五八至一九六七年間取消減稅期間，部份政黨政治獻金收入便減少三成以上。\n二、小黨既無黨產又無法領取政黨補助款，若對一般社會募款還受到不當限制，財務的窘困將使小黨難以發揮形成多樣性政策的功能，亦無法維繫穩定的組織運作和人才培育。\n三、現行政治獻金法，對政黨政治獻金之減稅設定得票率二%之門檻限制，違反「機會平等」原則（Chancengleichheit）。惟國內政黨數量超過兩百個政黨，政黨法遲遲未能完成立法，實務上確有難以監理的困難。提議適度調降捐款抵稅之政黨得票率門檻，待政黨法完成立法，此一規定即可刪除。\n四、近兩次立法委員選舉，第七屆僅國民黨及民進黨、新黨、台聯達二%以上，第八屆則有國民黨及民進黨、台聯、親民黨跨越門檻。若對政黨捐款抵稅得票率門檻降至一%，共計有七個政黨跨越門檻（加上綠黨、新黨、健保免費連線等三個政黨）。將有助於多元政治發展，讓專注各領域議題的小黨得以生存，以深化民主改革，與國際民主潮流接軌。","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n\n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n\n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n\n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n\n五、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二。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19","說明":"無法獲得政黨補助款之小黨，主要收入大多來自捐贈收入。對政黨捐贈給予減稅優惠之得票率門檻，自百分之二適度調降至千分之五，有助於小黨生存發展，可促進民主政治。","修正":"第十九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n\n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n\n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n\n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n\n五、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3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