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ocu/201306/1020524070200200_0619172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1000"}],"提案人":["賴士葆","江惠貞"],"連署人":["馬文君","薛凌","林德福","李慶華","丁守中","詹凱臣","黃昭順","李貴敏","翁重鈞","鄭麗君","廖國棟","許添財","吳秉叡","羅明才","李桐豪","楊應雄","簡東明","黃偉哲","林滄敏","徐耀昌","張嘉郡","高金素梅","段宜康","江啟臣","邱文彥","蔣乃辛","盧嘉辰","孔文吉","陳碧涵","蔡正元","陳鎮湘","楊玉欣","王惠美","呂玉玲","廖正井","潘維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3"}],"mtime":"2024-01-19T02:41: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522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522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江惠貞等38人，針對現行汽車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之體格檢查標準及換發新照等規定，僅以未經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加以規範，且對於超高齡（年滿八十歲）駕駛人確認其具有駕駛能力所應負起之體格檢查義務，亦未明文規範，恐有導致影響其本身及相對用路人的駕駛安全之疑義。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九十二條，將道路交通規則所規範的駕駛人體格檢查及其合格標準正式納入本法的授權規範，且明定駕駛者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於每年進行體格檢查，檢查合格者，始得換發新照，以維護國民交通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高齡駕駛人之駕駛安全問題：高齡駕駛人之駕駛能力恐隨年齡增長而日漸不足，恐有導致影響其本身及相對用路人之駕駛安全。經研究指出，一般人平均視野180度，至七十歲以上者則僅餘140度，聽覺部分則由於耳膜老化、中耳傳導聽小骨鈣化，對於高頻的聽力影響顯著，身體機能的降低，再加上無法長時間專注等生理限制因素，將提高駕駛風險，不僅影響自身安全，亦會危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問題。\n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大部分先進國家對於高齡駕駛安全之規範甚為重視，如丹麥、英格蘭、盧森堡、荷蘭、紐西蘭、葡萄牙等國家，要求七十歲以上高齡駕駛人於換照時，須通過視力檢查、須取得合格之健康醫療證明、須檢附醫師證明其具有駕駛能力等，方得換照；而芬蘭甚至嚴格限定，除非由醫師特別認定，七十歲以上高齡者之駕照自動失效。\n三、現行僅以未經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予以規範駕駛人體格檢查標準及換發新照規定：根據道路交通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係以對汽車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之體格檢查標準及換發新照之有效照期間予以規範，惟此行政規則未經法律授權，對於涉及國民交通安全之維護及駕駛人自由之干涉規範，恐顯不足。\n四、修法重點：修正本法第九十二條，將道路交通規則所規範的駕駛人體格檢查及其合格標準正式納入本法的授權規範，且明定駕駛者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於每年進行體格檢查，檢查合格者，始得換發新照，以維護國民交通安全。","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122","說明":"一、查本條文修正前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等規定，即已針對汽車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之體格檢查標準及換發新照之有效照期間，然此涉及國民交通安全之維護及駕駛人自由之干涉，不宜僅以未經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加以規範，爰修訂本條第一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如左，俾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符。\n\n二、次查，有鑑於高齡駕駛人之駕駛能力恐隨年齡增長而日漸不足，導致影響其本身及相對用路人之駕駛安全，爰明訂駕駛人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使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n\n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等相關規定，應於本條文修訂後配合修正之，併此敘明。","修正":"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駕駛人體格檢查及其合格標準、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但駕駛人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始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