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陳歐珀","楊曜","林佳龍","劉建國"],"連署人":["薛凌","黃偉哲","許智傑","吳宜臻","蘇震清","林淑芬","何欣純","陳其邁","陳唐山","蕭美琴","陳節如","李俊俋","潘孟安","李應元","蔡煌瑯","劉櫂豪"],"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mtime":"2024-01-19T02:35: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3-09-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206號委員提案第15225號","laws":["04634"],"提案編號":"1206委15225","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陳歐珀、楊曜、林佳龍、劉建國等21人，鑒於近來公務人員涉貪違法情事案件層出不窮，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卻可依法繼續領半薪引發爭議，且一旦判刑確定竟然不必繳回，引發民怨，爰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檢討現行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本俸發放之規定，建立薪俸繳回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公務員涉貪違法情事案件層出不窮，而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竟依法可繼續領半薪引發爭議。根據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停職期間得發半數本俸（年功俸）至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為止。產生公務人員涉貪停職期間還可以領半薪，更離譜的事一旦判刑確定竟然不必繳回，形成官司打愈久領愈多的怪現象。\n二、以目前中央地方官員涉貪案件來看，起訴後遭停職繼續領半薪，官司纏訟短則一年多長則至兩三年以上亦屬正常，推估停職期間依其職位及訴訟時間長短，少則要領數十萬多則領上百萬，使得公務人員涉貪領半薪的問題成為爭議民怨。\n三、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檢討停職期間得發半數本俸之規範，現行規定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仍得以補發停職期間未領受之本俸，但對於刑事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確定撤職、休職者未予以對應規範，並無追繳之規定有遺漏之虞，爰新增第四項，公務人員一旦刑事確定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確定者，須繳回停職期間所領之薪俸，以維護官箴。","對照表":[{"law_id":"04634","law_name":"公務人員俸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n\n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n\n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law_content_id":"04634:04634:2005-04-29-修正:21","說明":"一、新增第四項。\n\n二、現行規定造成公務員涉貪停職期間仍可領半薪，且一旦判刑確定竟不必繳回已受領之本俸。爰新增修正第四項，公務人員一旦刑事確定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須繳回停職期間所領之薪俸。\n\n三、原本第四項及以下，依次序調整。","修正":"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n\n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n\n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停職期間領有之半數本俸（年功俸）。\n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