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1人、委員許智傑等19人及委員陳亭妃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08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0600"}],"提案人":["陳亭妃","陳歐珀","楊曜","林佳龍"],"連署人":["許智傑","何欣純","潘孟安","劉櫂豪","劉建國","黃偉哲","吳宜臻","陳其邁","蘇震清","陳節如","薛凌","李俊俋","陳唐山","蔡煌瑯","林淑芬","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mtime":"2024-01-19T02:36: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5-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5227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54委1522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陳歐珀、楊曜、林佳龍等20人，鑑於每逢直轄市及縣（市）議長選舉期間，產生種種投票爭議，為減少爭議行為，只有公開投票過程，促使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正、副議長選舉趨於一致性，爰提出「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每屆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重新改選，是全國百姓注目焦點，攸關地方政黨勢力增減、重組及政治局勢變化之重要關鍵。\n二、直轄市及縣（市）議會之正、副議長之投票前，所屬政黨則會公開推出一組候選人，該政黨之民意代表亦會針對其政黨候選人進行投票。近年來，每逢正、副議長改選期間皆會有賄聲賄影之傳聞，對於甫當選之民意代表，不啻為一種名譽損傷，所屬政黨之民意代表則以亮票之投票行為，杜絕買票傳聞；檢調單位亦針對民意代表投票現況，進行錄影搜證，並於選後針對亮票行為之民意代表進行傳喚、約談及偵辦，徒增困擾，對於端正選風，助益不大。\n三、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表示各政黨之民意代表是透過民主程序產生，其投票行為亦對其政黨及選民負責，既然政黨明確提出角逐正副議長之候選人，民意代表應投予所屬政黨，並讓所屬選民知其投票意向。為使中央及地方正、副議長選舉更臻完善，各級民意代表之投票規範，應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國會自律之精神，才能減少弊端，以臻完善。","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52","說明":"一、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投票現況，使檢調單位以全程錄影民意代表之投票行為，並針對其疑似亮票行為，於選後進行約談、傳喚及偵辦，應將中央及地方之正、副議長選舉規定趨於一致性，以滅少及避免其侵擾。\n\n二、為使中央及地方正、副議長選舉趨於一致性，使各級民意代表之投票規範，應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國會自律之精神，才能減少弊端，以臻完善。","修正":"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