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4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6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ocu/201306/1020524070201400_0619172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王惠美等2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0070200100"}],"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謝國樑","馬文君","陳超明","吳育仁","丁守中","紀國棟","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簡東明","邱文彥","蔣乃辛","羅明才","呂玉玲","王育敏","廖正井","詹凱臣","王廷升","李慶華","林郁方","蔡正元","陳根德","陳碧涵","江惠貞","李貴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1"]}],"mtime":"2024-01-19T02:41: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4-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23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236","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6人，鑑於依現行規定，勞保年資與國民年金可以銜接，但公保與勞保卻因無法連結，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導致勞工如轉任公務員，原本的勞保年資無法延續，甚至因各該保險年資均未達請領年金給付之年資條件，最終無任何保險年金給付可領之窘境，不僅形成不公平的現象，更造成公、私部門間人才難以流動。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消除人才流動障礙，爰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增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俾使勞工與公務員之退休權益獲得更充分保障，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111","說明":"一、根據現行規定，勞保與國民年金年資可以銜接，但公保與勞保卻因無法連結，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導致勞工如轉任公務員，原本的勞保年資無法延續，甚至因各該保險年資均未達請領年金給付之年資條件，最終無任何保險年金給付可領之窘境，不僅形成不公平的現象，更造成公、私部門間人才難以流動。\n\n二、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消除人才流動障礙，爰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增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俾使勞工與公務員的退休權益獲得更充分保障。","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前二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4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