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4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姚文智","林德福","翁重鈞","林世嘉","陳怡潔","許添財","黃偉哲","魏明谷","劉櫂豪","陳亭妃","楊曜"],"連署人":["李應元","林岱樺","何欣純","李俊俋","潘孟安","薛凌","吳宜臻","高志鵬","葉宜津","管碧玲","鄭麗君","蘇震清","蕭美琴","尤美女","蔡煌瑯","林正二","李昆澤","劉建國","陳唐山","紀國棟","呂玉玲","陳超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mtime":"2024-01-19T02:35: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3-09-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5300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5300","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姚文智、林德福、翁重鈞、林世嘉、陳怡潔、許添財、黃偉哲、魏明谷、劉櫂豪、陳亭妃、楊曜等34人，鑒於都市計畫法中容積移轉辦法關於折繳代金部分之立法原意為補足極少數公設保留地不易取得之地區，由此可知折繳代金只是容積移轉之備案。今明定折繳代金之上限，避免全數由政府作為買進或賣出容積之唯一管道，以維護公設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所有權人得以隨時買賣變現，如此也符合大法官釋憲案第400號之意旨及符合憲法中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財產權。爰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之立法精神，乃是因政府財政困難，長期未能徵收，地主權益受到嚴重侵蝕與漠視。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之權益，故藉由容積移轉方式，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對需錢孔急之地主有一個得以變現之管道。\n二、而原條文中增列折繳代金，乃是於民國97年12月19日修正時方納入原條文，原意為讓容積移轉申請人彈性選擇購入公設保留地捐贈，或者先折繳代金，再由地方政府代為徵收公設保留地，以解決極少數公設保留地不易取得之地區之問題。並非以折繳代金就可以全面替代容積移轉，而失去立法意旨。\n三、今明定折繳代金之上限，以避免全數由政府或官方作為買進或賣出容積之唯一管道，避免市場被壟斷造成刻意買低賣高之不合理現象。保障自由交易，所有權人得以隨時買賣變現，維護公設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n四、而繼續透過自由市場的買賣及捐贈，可以減少政府隱藏性負債、降低公設地徵收經費、減輕財政負擔，並且創造就業機會，排解未徵收公設地地主之民怨，降低建商土地開發成本，平抑房價，是為德政。\n五、明定折繳代金上限後，得實施「以自由市場買賣為主，折繳代金為輔」之雙軌併成制度，維持本法立法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n\n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8-12-19-修正:97","說明":"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之立法精神，乃是因政府財政困難，長期未能徵收，地主權益受到嚴重侵蝕與漠視。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之權益，故藉由容積移轉方式，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對需錢孔急之地主有一個得以變現之管道。\n\n二、而原條文中增列折繳代金，乃是於民國97年12月19日修正時方納入原條文，原意為讓容積移轉申請人彈性選擇購入公設保留地捐贈，或者先折繳代金，再由地方政府代為徵收公設保留地，以解決極少數公設保留地不易取得之地區之問題。並非以折繳代金就可以全面替代容積移轉，而失去立法意旨。\n\n三、今明定折繳代金之上限，以避免全數由政府或官方作為買進或賣出容積之唯一管道，避免市場被壟斷造成刻意買低賣高之不合理現象。保障自由交易，所有權人得以隨時買賣變現，維護公設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n\n四、而繼續透過自由市場的買賣及捐贈，可以減少政府隱藏性負債、降低公設地徵收經費、減輕財政負擔，並且創造就業機會，排解未徵收公設地地主之民怨，降低建商土地開發成本，平抑房價，是為德政。\n\n五、明定折繳代金上限後，得實施「以自由市場買賣為主，折繳代金為輔」之雙軌併成制度，維持本法立法之精神。","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n\n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二項之折繳代金佔整體容積移轉申請量，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4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