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4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0人","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佳龍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8070300100"}],"提案人":["林佳龍","陳亭妃","許智傑","何欣純","邱志偉"],"連署人":["林正二","李俊俋","陳其邁","吳宜臻","葉宜津","潘孟安","尤美女","陳唐山","劉建國","李昆澤","吳秉叡","管碧玲","李應元","鄭麗君","楊曜"],"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8"]}],"mtime":"2024-01-19T02:35: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4-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15302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259委15302","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陳亭妃、許智傑、何欣純、邱志偉等20人，有鑑於2013年1月8日三讀修正通過的現行「特殊教育法」，在修正後，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宜的教學資源；然而，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三條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我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包含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三種型態，現行「特殊教育法」卻僅明定保障在家實施實驗教育（亦即個人及團體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利，疏漏照顧接受機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此外，接受機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多因在現有非實驗型態教育體制有適應上的困難，才選擇機構實驗教育入學，理應受到政府同等或更多之保障。爰此，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彌補現有法律不足之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三條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分為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三種，然現行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卻僅保障接受個人及團體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利，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在家實施實驗教育（亦即實施個人及團體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疏漏照顧接受機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n二、接受機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多因在現有非實驗型態教育體制有適應上的困難，才選擇機構實驗教育入學，政府應於法律中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接受機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使其與其他身心障礙學生享有相同的服務，以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n\n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n\n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3-01-08-修正:28","說明":"第一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在家實施及機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使接受機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與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享有相同的服務。","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在家實施及機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n\n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n\n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4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