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2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ocu/201306/1020527070200500_0619171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28070300100"}],"提案人":["吳育昇","李貴敏","林國正","吳育仁","王育敏","蔣乃辛","江惠貞","楊玉欣","王進士"],"連署人":["詹凱臣","羅明才","王惠美","徐少萍","簡東明","陳碧涵","呂玉玲","陳鎮湘","盧嘉辰","鄭天財 Sra Kacaw","潘維剛","楊瓊瓔","林明溱","鄭汝芬","蔡正元","林鴻池","蘇清泉","林正二","林德福","紀國棟","孔文吉","廖正井","陳根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31"]},{"會期":"08-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28"]}],"mtime":"2024-01-19T02:40: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31","last_time":"2013-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5","會期":3,"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5309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5309","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李貴敏、林國正、吳育仁、王育敏、蔣乃辛、江惠貞、楊玉欣、王進士等32人，有鑑於國民年金法雖已規定，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不諳法令之民眾常遭遇困境是，一旦勞保局將錢匯入被保險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時，這筆給付就變成一般性的存款，而轉變成為可強制執行的標的，往往即遭到法院扣押。為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爰比照「社會救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本法請領各項給付者，得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僅專供主管機關存入本法之各項現金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國民或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實務上為避免國民年金相關給付遭強制執行或扣押，民眾只要檢具帳戶被扣押的證明或相關文件，就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不要將款項匯入帳戶而改採其他支付方式，如郵局匯票、支票或領取現金。但因年金是按月領取而且是領取一輩子，許多民眾因年紀已大或行動不便，每月須親自持匯票、支票至郵局或銀行兌領現金實為困擾，且有遺失之風險。\n二、為避免依國民年金法請領之各項給付，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以致損害其權利而與本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爰比照社會救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給付者，得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僅專供主管機關存入本法之各項現金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國民或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67","說明":"一、原條文僅就請領之權利，禁止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致實務上仍出現請領權利人之各項給付，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n\n二、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以致損害其權利而與本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爰增列第二及第三項，明定依本法請領年金給付、原住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保險人核可後，專供存入給付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且不得存入非屬本法所定給付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國民或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修正":"第五十五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n\n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原住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2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