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6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魏明谷","葉宜津"],"連署人":["劉櫂豪","李昆澤","林佳龍","陳歐珀","李應元","吳秉叡","尤美女","田秋堇","陳唐山","李俊俋","紀國棟","簡東明","黃文玲","劉建國","林明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mtime":"2024-01-19T02:36: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3-09-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32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322","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葉宜津等17人，鑒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自民國95年迄今皆未曾調整，民國101年平均薪資為45,888元，較100年增加0.30%，為歷史新高，但我國勞保級距最高僅為43,900元，最高級距的勞保薪資竟比我國勞工平均薪資還低，顯見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完全無法符合勞工之需求。本法雖訂年金給付金額隨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卻因門檻過高而從未實施。為確保勞工權益，本席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案，將現行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調降至百分之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勞工月退俸之所以偏低，主要是勞工投保薪級制度被強制設限。勞保條例雖明訂應以月薪資總額加保，但「勞保薪資分級表」的薪資最上限僅四萬三千九百元，這形同政府以投保級距迫使勞工不能提高保額和年金給付。\n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自民國95年迄今皆未曾調整，民國101年平均薪資為45,888元，較100年增加0.30%，創歷史新高，但我國勞保級距最高僅為43,900元，最高級距的勞保薪資竟比我國勞工平均薪資還低，顯見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完全無法符合勞工之需求。\n三、惟本法雖訂有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隨物價調整之機制，卻高達百分之五，由於門檻過高，從勞保開辦至今從未調整，儼然有失公允。以致勞工之所得替代率相較於軍公教之所得替代率，儼然一個台灣兩個世界，也引發勞工普遍之相對剝奪感。\n四、綜上所述，為提高勞工之所得替代率，並適度紓緩近年來因應通貨膨脹未曾調漲之勞工退休給付，本席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案，將現行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答正負百分之五，調降至百分之三。","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96","說明":"一、目前勞工月退俸之所以偏低，主要是勞工投保薪級制度被強制設限。勞保條例雖明訂應以月薪資總額加保，但「勞保薪資分級表」的薪資最上限僅四萬三千九百元，這形同政府以投保級距迫使勞工不能提高保額和年金給付。\n\n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自民國95年迄今皆未曾調整，儘管民國100年全年每人平均薪資為新臺幣45,642元，為歷史新高，但我國勞保級距最高僅為43,900元，最高級距的勞保薪資竟比我國勞工平均薪資還低，顯見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完全無法符合勞工之需求。\n\n三、惟本法雖訂有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隨物價調整之機制，卻高達百分之五，由於門檻過高，從勞保開辦至今從未調整，儼然有失公允。以致勞工之所得替代率相較於軍公教之所得替代率，儼然一個台灣兩個世界，也引發勞工普遍之相對剝奪感。\n\n四、綜上所述，為提高勞工之所得替代率，並適度紓緩近年來因應通貨膨脹未曾調漲之勞工退休給付，本席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案，將現行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調降至百分之三。","修正":"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603070200600/details"}